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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贼时贼受伤 老板是否要赔偿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8-27

  在店铺偷过电脑,逛超市时被店铺老板认出——

  捉贼时贼受伤 老板是否要赔偿

  法院:未超出合理限度 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

  店主逛超市偶遇盗窃店内财物的嫌疑人,在拉扯过程中致其意外受伤,后被嫌疑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店主需要赔偿吗?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窃贼被店主偶遇

  拉扯中意外受伤

  小李经营着一家电子产品专卖店,2022年2月24日,小李发现店铺被盗走一台平板电脑,遂报警。小李通过店内视频看到了实施盗窃的老王人像。

  2022年3月5日,小李在一家超市内发现老王,便上前质问老王并报警。后欲拉老王去外面找警察,但是老王不肯并一直反抗。在拉扯过程中,老王挣扎向前跑,致使其与前来帮助小李的小叶一起从超市的台阶上摔下来,老王着地时手部受伤。摔倒后,小李与小叶一起将老王控制住。当日,老王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为此,老王将小李和小叶诉至法院,要求俩人共同赔偿其损失。

  “手受伤是因为他们把我架起来往台阶下走的时候,摔在地板上导致的,其他地方的淤青肿胀是被踢的。”3月6日,老王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如此陈述。没想到,4月26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老王又说:“他们在地上把我的手打断了,打完后对方就报警,警察就来了。”

  法院审理

  未超出合理限度 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现场视频显示,老王在地上被控制时,一直用嘴咬和脚踢反抗小叶,小叶踢了老王的腿和屁股等部位,并未踢打手部。另经证人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亦证实老王的手部系其自己未站稳摔伤,并非系小李和小叶殴打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盗窃小李财产并转卖,事实清楚,可以确认。2022年3月5日老王在明知小李已经知晓其系盗窃行为人的情况下,反抗权利人小李的扭送,意图逃跑,在反抗拉扯过程中,老王因未站稳而倒地致其手部受伤,对此小李和小叶并不具有过错,其所采取的措施也未超出合理限度,无需对老王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老王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店主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自助行为?

  1、什么是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形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扣押、约束或者其他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2、自助行为的要件

  一是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二是须为情况紧急且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四是须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

  3、结合案情来看

  首先,小李在财物遭受损失后发现盗窃行为人老王,此时老王并未对小李进行赔偿,即有不法侵害状态存在。

  其次,老王又不配合前往公安机关调查,如果不立即对老王的人身进行控制,可能在后续很难实现对其控制,此时小李为保护自己的合法物权,在报警后警察还未到达给予救助的紧迫情势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同时寻求他人的帮助,对盗窃人的人身自由实施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符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及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的适用条件。

  再者,从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可证实,小李并未对老王进行殴打,仅是拉住老王的手臂想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其间老王一直在反抗,小叶协助小李对老王进行控制,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对老王的身体进行故意伤害。

  最后,小李在控制老王时立即联系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小李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要件及适用条件。

  故老王主张其手臂受伤系小李和小叶故意殴打所致应予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法官有话说

  该案中,老王的盗窃行为已涉嫌犯罪,其在抗拒扭送的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对该损害后果其应自行承担责任,老王通过改变陈述、虚构事实而要求财产权利人赔偿的行为,违背了是非认知和公正理念,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若支持该类诉请,则加重了社会上类似“追不追”“扶不扶”等行为的纠结,让见义勇为者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踌躇不前,让正义的声音在不断质疑中逐渐匿迹,故应用司法裁判来为此画出底线,作出引导,树立起积极、向善的社会风向标,以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824/34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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