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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提升执法案卷质量

来源: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8-27

  

  行政处罚,是执法人员打击违法行为、彰显法律威严最有力的武器。但是,这件武器是一把双刃剑,稍有不慎便会反噬自身,使用时必须慎之又慎。笔者认为,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证据链的完整性。行政处罚最关键的是要有充足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当前生态环境执法领域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违法行为由两部分构成:正在进行排放污染物的生产、服务活动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两者缺一不可。如果现场执法人员仅关注并固定了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据,而忽视了固定当事人正在进行排放污染物的生产、服务活动的直接证据,证据链就缺少了关键的一环,其完整性、可靠性将大打折扣,更是给当事人提供了弄虚作假、逃避行政处罚的可乘之机。

  裁量依据的充分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形成了统一、科学、规范的裁量基准,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办案人员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选择的每一个裁量因素因子,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作为支撑。如果因为惯性思维或者疏忽大意,在未确认裁量依据的情况下,即对某些裁量因素、因子作出选择,必然导致裁量结果畸轻或畸重。

  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充分告知并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往往会遇到尚未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即已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此时,办案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此外,及时将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也是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一部分,应当引起重视。

  执法文书的严谨性。当前推行的“说理式”执法文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是表达行政正义的需要,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的需要,也是应对司法审查、制约行政权滥用的需要。在执法文书中,一方面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对法律法规进行详尽的法理阐释,以充分的说理来论证适用某项法律法规规定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理由;另一方面,对当事人所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理由,应当详尽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作者单位: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sfsj/202308/t20230823_90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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