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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法院案例入选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受助者受伤索赔 好心救人不担责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8-13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7日晚8时左右,齐某某因感觉头晕到孙某某经营的药店买药。齐某某服下硝酸甘油药片后出现心脏骤停现象,孙某某当即实施心肺复苏进行抢救。齐某某恢复意识后,由120救护车送往康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低钾血症,共计住院18天。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孙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000余元。

  康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虽然救助过程中导致齐某某身体损害,但没有证据证明齐某某心脏骤停与服用的硝酸甘油药物有关。且孙某某具有医学从业资质,给老人进行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完全避免,其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故孙某某作为救助人对齐某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善意施助,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年来,因助人为乐而惹上官司,为救济他人而招致自身受损等情况并不罕见,“扶不扶”“救不救”已然成为社会热议话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判决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观导向,为救助人保驾护航,无需因顾虑承担责任而放弃救助,倡导社会公众互帮互助,调动民间力量,在危急关头第一时间开展救助,为挽救人民生命安全争取时间,使“救不救”的问题不再成为拷问人心的艰难抉择,对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2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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