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杨阿姨想为自己朋友的孩子及其同学等三人解决成人教育学历报考事宜,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我通过一个同学得知一名叫王某的女子可以帮忙代报名成人学历教育。”杨阿姨说,据称王某的父亲曾是某大学联系人李老师的同事。
“去报某大学的孩子基本都是没什么学历的,李老师这边可以通融一下。”听王某这么说,杨阿姨便想让她出面代为报名。
两人互加微信后,杨阿姨从王某处得知大专学费是每年6000多元,专升本是每年7000多元。截至案发,她共计给王某转了40200元以及2000元的现金红包。转账后不久,王某告诉杨阿姨报名均已成功。实际上,收到钱后,王某并没有拿去报名,而是花掉了,“经济困难是主要原因,钱都被我自己用掉了。”
其间,一名学生的单位需要在读证明,她便私自伪造了一张,内容是证明该学生目前在读大专,落款处为一枚在刻字社私刻的上海某高校印章,用完后已被丢弃。
当检察官问:“知道伪造公文、私刻印章是违法的吗?”王某表示:“因为自己前面撒谎了,没有去报名,后面他们要在读证明,我就只能继续撒谎,想用这个假证明搪塞过去,存有侥幸心理。”
2021年前后,也就是报名后两年半,杨阿姨发现异常,于是前往相关学校打听情况。一番了解下来,她才知道学校自始至终都没有收到她所提供的报名信息,因此找到王某。一开始王某并不承认钱已花完,而是说给到李老师了,在杨阿姨的多次询问下,她才老实交代。杨阿姨见忙未帮成,钱也没了,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赔相关款项。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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