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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吉林省民政厅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吉民发〔2023〕42号

来源:吉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30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有关要求,现对《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有关制度的通知》(吉民发〔2018〕26号)中《吉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做出如下修改:

  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废止,《吉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中第32、33、42项删除。因民政部重新修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吉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中第34-41项修改见附表,《吉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其他裁量权基准继续执行。

  附件:《吉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4-41项修改明细表

  吉林省民政厅

  2023年7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mzt.jl.gov.cn/xxgk_2643/tzgg/202307/t20230727_8744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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