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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社区协商指导规范》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9

  

  各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委:

  为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渠道,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央和我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城乡社区协商的新情况、新经验,制定《天津市城乡社区协商指导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农业农村委

                                     2023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乡社区协商指导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渠道,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央和我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城乡社区协商的新情况、新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城乡社区协商,主要是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村(社区)“两委”组织城乡社区利益相关方,就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协商、寻求共识的民主实践。

  第三条  城乡社区协商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协商全过程、各方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居民群众在城乡社区协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坚持依法依规,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保证协商结果合法有效;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协商的内容、主体和形式,提高协商质效。

  第四条  城乡社区协商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特别是物业管理、小区停车、文明养犬、公共设施使用、环境治理、村庄规划、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资产处置等;

  (二)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

  (三)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四)党和政府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等。

  城乡社区要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围绕上述协商内容制定符合本村(社区)实际的协商目录。

  第五条  确定协商主体。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楼门栋长、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应当重视吸纳协商主体中的“两代表一委员”,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参与。保证利益相关方充分参与协商。

  协商中,应根据协商事项合理确定协商主体范围。协商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

  第六条  拓展协商形式。结合参与主体和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村(居)民议事会、物业联席会、恳谈会、听证会、民主评议会和网上议事厅、视频会议、微信群等网络协商平台,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凡是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要求线下协商的,应当采取线下协商方式。除此之外,均可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或者线上方式进行。为保证老年人、残疾人等在协商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采取线上协商的应当保留线下意见表达渠道。

  第七条  城乡社区协商的程序一般为:

  (一)确定协商议题。城乡社区工作者等多元主体可以通过入户走访、座谈会、“两代表一委员”接访、微信群等线上、线下方式收集相关利益方提出的议题建议。乡镇(街道)可以向村(社区)“两委”提出需要城乡社区协商的议题,并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村(社区)“两委”研究讨论决定后,提出协商议题。

  (二)确定协商主体和形式。村(社区)“两委”要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协商的主体、形式、时间和地点,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相关信息。

  (三)开展协商。召开协商会议时,要坚持客观公正、机会均等的原则,确保各类协商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力求达成共识。对于一次协商未达成共识的,应组织进行多次协商。通过多次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可以依法依规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业主大会等相应会议讨论决定。

  (四)公开协商结果。村(社区)“两委”及时将协商结果通过公开栏、公众号、微信群等平台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并接受居民监督。协商事项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向乡镇(街道)报告协商结果与落实情况。

  第八条  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相关主体落实的事项,在村(社区)“两委”的指导监督下,由相应主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公开。对协商成果涉及乡镇(街道)的事项,乡镇(街道)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结果持不同意见的群众,村(社区)“两委”等协商相关方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九条  以精准高效为原则,以解决居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导向,鼓励城乡社区开展“小区协商”“网格协商”“村(居)民小组协商”“楼栋协商”“楼门协商”“业主协商”“社区社会组织协商”“邻里协商”等多层次、多样化的“微协商”。

  第十条  区委、区人民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强化乡镇(街道)的指导、监督、协调作用。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协商与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凡涉及两个以上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并研究确定协商程序。城乡社区协商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要着力提升城乡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要按照有人员、有场所、有规则、有结果、有记录的要求,健全完善城乡社区协商体系。村(社区)“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应积极为城乡社区协商活动提供相应保障。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可给予适当误工补贴或乡村治理积分奖励,具体办法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城乡社区协商提供专业支持,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基层协商的合力。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农委 市综治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16〕60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mz.tj.gov.cn/ZWGK5878/ZCFG9602/zcwj/202307/t20230712_6351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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