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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公诉人带你看懂热播剧《公诉》涉及的法律问题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9

  □记者 王思琦

  热播剧《公诉》从开播就受到大众的关注,悬疑的氛围、烧脑的线索、想不到的结果。

  该剧讲述检察院和公安局联合成立“7·23”专案组在打击一个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时,公安潜伏人员张婉茹对其境外诈骗窝点进行侦查时意外牺牲,犯罪集团幕后boss老A一直未“浮出水面”,疑点重重。经过两年的调查,检察官安旎带领团队梳理出一条很有价值的线索,又正巧因张婉茹的弟弟张小北意外发现诈骗团伙获取信息的手段,在刑警队长何陆源带领团队的帮助下,所有疑点渐渐明晰,真相呼之欲出……

  本期看剧普法栏目邀请到现实中的公诉人,带你一起走进精彩剧情,为你解读剧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且看检察官教您如何应对“近在身边的诈骗”。

  剧情一:张小北将网贷平台推销给学生施小虎,发生自杀悲剧

  剧中人张小北因为玩惠权集团的游戏而接触到非法网贷,随后为了还款介绍自己的朋友施小虎也向这个网贷公司借款买游戏装备,最后施小虎因为还不起巨额贷款,被暴力催讨,走投无路,最后选择自杀。而张小北以直播自杀的方式想帮施小虎向惠权集团讨回公道。

  问题①: 张小北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官释法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余琦:非法网贷是指通过网络平台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借贷的行为,常见的形式有套路贷、砍头息、高利贷、不良校园贷等,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有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

  剧中的非法网贷推荐者张小北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根据他对非法网络平台和推荐行为的认知程度、推荐目的等区分具体情况分析。在非法网贷平台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如果张小北对平台的违法操作方式是明知的,且基于追求利益、获取提成等目的,把非法网络平台推荐给他人,那么他与平台则构成共同犯罪。即使张小北辩解他不知道平台的行为是否违法,他同样需要在自己的作用范围内与平台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张小北是因受到胁迫等情形而被迫将网贷平台推荐给他人,是所谓的“工具人”,则有可能构成胁从犯、紧急避险等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

  检察官提醒

  遇到类似非法网贷的情况,该如何应对?

  1、要立即投诉举报。可以向监管机构举报违法、违规从业机构,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互联网金融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等;

  2、要主动起诉网贷平台。非法网贷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贷款者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动起诉非法网贷平台,要求其确认借款金额及按照合理利率支付利息;

  3、遭遇违法催债要及时报警。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非法网贷平台贷款利率超出36%的贷款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如果非法网贷平台以“爆通讯录”、发送裸照、暴力或威胁等方式催债,要及时报警寻求法律帮助。

  问题②: 张小北想为施小虎讨公道,但最后以直播自杀的方式引起公众对于惠权集团的舆论,此行为合法吗?

  检察官释法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余琦: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剧中,张小北欲借“假自杀”的方式控诉惠权公司的行为,或许本意是好的,但这种极端方式可能刺激内心抑郁的人自杀,甚至可能诱导辨识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效仿。直播自杀作为一种展示性的自杀行为,具有明显渲染甚至“教唆”自杀的倾向,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传播信息内容,扰乱了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2018年11月29日,某主播刘某为赚取流量关注,在某直播平台上声称要自杀,引起网友关注。热心网友报警后,警察找到刘某,经查实刘某的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检察官提醒

  当事人维权、网络平台管理以及广大网友在旁观时该注意些什么?

  1、维权方式有很多种,我们应当用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切莫使用极端方式,传播负面不良信息,煽动大众情绪。

  2、对于网络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七和第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对除互联网新闻类直播互动内容外的其他信息实行“先发后审”制度,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和传输的信息,应当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与人善言,暖于布帛;伤人以言,深于矛戟”,广大网友要心存善意,理性“吃瓜”。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随意发表言论、肆意妄为,同样要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剧情二:主播颖颖、张小北偷渡前往境外意外陷入诈骗团伙圈套

  剧情①中提到的非法网贷便是犯罪集团的手段之一,随后又延伸出更多的问题。张小北在直播中认识并爱上了主播颖颖,因欠下巨额贷款还款困难向其吐槽,颖颖告诉他境外有一个工作,薪资非常高。因此俩人便约着偷渡前往境外,却意外落入诈骗团伙的圈套中,每天被迫为诈骗团伙工作,受到了伤害。

  问题①: 上述剧情中,主播颖颖通过他人得知境外工作,但实际上她也不知道是诈骗团伙,后将信息传递给张小北,导致她与张小北偷渡前往境外并陷入诈骗团伙的圈套。那么,主播颖颖的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检察官释法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黄燕:剧中,颖颖如果是受境外人员的教唆而后拉拢、介绍张小北出境,则可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共犯。因其本身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主观犯罪意图,可不构成该犯罪。

  但是,结合剧情,颖颖和张小北都是偷渡出境的,且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包含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即使偷渡出境并未实施上述法律所规定的严重情节,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偷渡仍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并处一万元罚款。

  检察官提醒

  如果被诱骗到境外受到威胁或者不幸被动加入犯罪组织,该怎么办?

  思想要摆正,主动拒绝同流合污;保持冷静、理性,千万不要随便试图逃跑或者抵抗,应该明确自己所在的位置,想办法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早脱离;找到合适的时机拨打12110寻求法律帮助。

  问题②: 若像张小北一样被诱骗到诈骗团伙中,被迫实施诈骗,此类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检察官释法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黄燕:剧中,张小北被诱骗到诈骗团伙中,被迫实施诈骗,属于胁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行为人并非有预谋地参与犯罪,而是在其他人的胁迫下才被迫答应参与犯罪的,是胁从犯,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仍有意志自由,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因此,即使是被迫从事诈骗犯罪,在法律上也可认定为胁从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综合评定。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失去了控制的机会和能力,即行为人是在身体完全受强制的情况下失去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意志自由,因而其既缺乏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犯罪故意或过失,不是胁从犯,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在生活中我们如何避免被诈骗团伙诱骗的可能呢?

  现在不少人妄想一夜暴富,在求职过程中,一味追求钱多钱快干活少的工作,没有细想如同天上掉馅饼的高薪背后是否可能暗藏玄机甚至触犯法律红线。为了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在婚恋交友过程中不要盲目轻信他人;找工作要通过合法的渠道;遇到涉及钱财的问题时,需多进行理性分析和思考,不要听信花言巧语。一言以蔽之,无论骗还是被骗大多源于贪念。

  剧情三:赵冀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窃取他人信息

  剧情②中的张小北在被救回国内承担法律责任后,想好好找个工作,便与惠权集团签约成为游戏主播。张小北在试玩游戏时发现自己的手机号以及个人信息被泄漏。正因此线索,检察官安旎与刑警队长何陆源发现,惠权集团似乎与非法网贷以及境外的诈骗团伙能得到特定人员的信息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深入侦查后发现,惠权集团网络事业部的总裁赵冀凯利用职务之便将非法代码植入惠权集团的游戏源代码中,非法窃取他人信息,并开设网贷公司,又将信息传送给境外诈骗团伙。

  问题①: 上述剧情中,赵冀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窃取他人信息并将信息用于非法活动的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检察官释法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李楠:赵冀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窃取他人信息,并且用于非法活动,属于侵犯个人隐私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个罪名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所谓“公民个人信息”,通俗地讲就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的人,及其某些活动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情节特别严重,指的是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有重大恶劣影响及经济损失等。

  检察官提醒

  公民如何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如今,我们的生活渐渐与智能互联设备密不可分,智能设备里安装着各式各样的应用程序,每天发送、接收着各式各样的讯息,在这样的大数据下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面临严峻挑战。要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不被侵犯,最重要的就是对来路不明的链接以及非正规渠道下载的应用始终保持警惕,切莫随意点击。此外应定期对电子产品进行杀毒扫描,不在社交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对于身份证等载有个人信息的重要证件图片需谨慎保管,在必须提交的情况下应在图片上标注用途,避免被滥用盗用。

  问题②: 根据剧情①施小虎的自杀以及上述剧情,惠权集团要承担哪些责任?

  检察官释法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李楠:无论是施小虎的自杀还是张小北的个人信息泄露,都暴露出惠权集团在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的失职。惠权集团作为游戏平台的开发者,属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承担责任,并对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予以保证。

  惠权集团虽然对游戏被植入代码的事情不知情,但其对于可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代码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最终导致了用户个人信息被非法网贷及境外诈骗团伙获取并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需承担行政责任,应当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惠权集团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

  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履行好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事前安全保障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章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律义务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同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企业也应当提高自身的数据安全治理能力,以制度保障、技术保障、企业合规审查共同实现企业法律风险最小化。

  2、尽到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后的补救与通知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即涉事企业应在发现、知道个人信息泄露的第一时间采取修复安全系统、清除病毒、恶意软件等补救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及时通知被泄露者,防止出现更严重的损害结果。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717/32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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