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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燃放鞭炮引火灾,造成损失该由谁“埋单”?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9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陈洁

  燃放烟花爆竹是人们欢庆节日到来的仪式,但“烟花易冷”更易燃,稍有不慎便极易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那么,如果未成年人私自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安全事故,该由谁“埋单”呢?日前,安溪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损失的未成年人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20日,未成年人小苏在街道上燃放烟花爆竹,家长未有效监督。当日18时30分许,小苏丢出的爆竹导致某便利店的仓库起火,造成某便利店货物、生产资料及设备被烧毁。

  火灾发生后,安溪县消防救援大队于3月20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火灾直接财产损失4968424.25元……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物品自燃、放火、电气原因、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小孩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

  为此,该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小苏的监护人索赔,被拒后遂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财产损失6201463元,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所受损失进一步鉴定。

  该案受理后,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有效化解纠纷,承办人及时查阅卷宗、核对证据材料,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火灾具体情况。双方对火灾系因小苏燃放鞭炮引起无争议,但因小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为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邀请司法所联合调解。通过释法说理,小苏的家长认识到自身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小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调解中被告表示,他们作为家人愿意共同出力弥补原告损失,但因损失金额较大,请求适当减少赔偿金额。

  考虑到小苏为未成年人,引发火灾确属无心之举,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场履行赔偿款。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也是祖国的未来,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子女往往对于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清晰的认识,而部分父母常常纵容孩子这种带有危险行为的嬉戏打闹,最终造成损害结果。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切实负起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使其增强安全意识,既要保护好自己,也不能置他人于危险之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718/32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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