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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身边的民法典】守好眼睛里的“身份证”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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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虹膜权益受到保护。 田芳昕作

  

  核心提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你知道吗?我们每个人的眼睛里,都藏着一张特殊的“身份证”——虹膜。

  虹膜是眼球壁中层的扁圆环状薄膜,位于眼角和晶状体之间,俗称“黑眼球”。虹膜的形成由遗传基因决定,并在整个生命历程中保持不变。因此,虹膜承载着人体固有的生物特性,具有“可识别性”,利用虹膜的差异性和终身不变性可以实现不同身份的甄别。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人们的社会生活进入了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在以数据形式出现的同时,大规模、高效率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也给个人和社会带来风险。对此,我国将个人信息保护首次正式纳入民法典,为个人信息保护开启了新篇章。而作为能够单独特定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虹膜也在民法典的保护范畴内。

  【典型案例】

  2019年初,原告陕西某虹膜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某文化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运营某儿童虹膜保护云项目(陕西省)”,以此实现共同发展、共同收益的目的。

  协议还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原告以投资200余万元的方式作为该项目在陕西省的代理费,原告需根据工作站要求开展工作,并按规定给被告支付相应的收益和招商提成。被告指导原告共同完成陕西省某项目的招商工作,并定期亲临或委派专人到陕西指导工作。录入儿童虹膜相关信息后,原告按每名儿童10元的标准向被告支付收益。

  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作费用,便开始以“互联网+儿童安全公益行动”、儿童防丢防拐等公益目的作宣传,到幼儿园等场所录取儿童虹膜信息。具体录入流程为家长在手机上下载某APP,注册、填写个人信息,进行保存,生成虹膜二维码,使用录入仪器对儿童虹膜进行录入,家长便可收到录入成功的通知。原告按每名儿童280元的标准向家长收费。据此,原告、被告所签订的协议涉及收集家长信息并录入儿童虹膜。

  截至庭审之日,原告已录入27名儿童的虹膜信息。后原告因收益未达到其预期,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合作费用并赔偿合作支出的场地租赁费等损失。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合作代理费,对原告主张的房租、场地投入等其他损失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申国英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申国英解释,随着社会步入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种类也越来越多,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对此,民法典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规定不合理使用个人信息导致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采用“概括+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据此规定,除了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外,生物识别信息、行踪轨迹、医疗健康数据等都是民法典保护的对象。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但是,由于个人信息的利用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也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民法典在安全可控的情况下也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空间。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特别列举了三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申国英表示,虹膜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一旦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极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案例中,原告、被告为牟取利润,以“互联网+儿童安全公益行动”、儿童防丢防拐等公益目的为幌子,前往幼儿园等场所录取儿童虹膜并存储、转移相应信息,上述行为不符合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此,法院依法判决案涉《合作协议》无效。

  “本案审理中,我们基于案涉合同违反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合同自始无效,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不确定的风险,也进一步彰显了民法典保护个人信息的价值目标。该案也为公众敲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警钟。”申国英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公众需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谨慎提供核心个人信息。同时,如确有必要,家长务必通过正规采集程序为孩子录取虹膜,切不可随意在外登记个人信息为孩子录取。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但是,要想筑牢个人信息的堤坝,既要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价值,还需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执法部门凝聚合力、齐抓共管。同时,每个人也应提高警惕,共同守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

  (记者 陶玉琼 见习记者 陈海蕲)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33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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