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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误拆女儿档案袋”上热搜,私拆档案是否违法?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4

  □记者 林扬阳

  7月,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毕业季,档案存放转递迎来高峰期。

  日前,一段母亲私拆档案袋封条,女儿回家发现后崩溃大哭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迅速登上热搜,引发热议。目前,事件中的母亲张女士已发文道歉,同时相关部门已对女生的档案进行了重新审核封印。

  事情得以圆满解决,虚惊一场固然可喜,但广大网友对于档案袋的封存、管理等仍有诸多疑问。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礼桉律师,针对网友们的疑问进行详细解答。

  问题①: 什么是毕业生档案?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毕业生档案是记录学生政治面貌、学习经历、奖惩情况、道德品行,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毕业生档案主要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党(团)员组织材料、奖惩记录等材料。

  毕业生档案是今后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网友疑问②: 私拆档案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2021年专门印发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人员的人事档案。因此,即使是母亲也不能私拆女儿档案,视频中的母亲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此外,若擅自将档案拆开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构成犯罪的,将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为档案可视为是档案管理权限单位之间的通信邮件,可将该法条中的“邮件”扩大解释,将个人档案纳入“邮件”范畴适用。档案作为机要文件,是国家机关之间传递的信件,在传递档案期间持有的人,都只是档案(邮件)的代持人,无权私开。因此,私拆档案还可能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友疑问③: 私拆档案袋会有什么后果?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根据相关规定,个人档案属于机密文件,只有拥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才能将档案拆开查验以及将档案审核密封,没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以及个人是不允许将档案拆封的。如果有个人或者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私自拆封,其中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无法被保证,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可以拒收相关档案。而档案如果被相关单位拒收,就会变成“废档”或“死档”,重建档案流程非常复杂。

  此外,档案私自拆开后,还会被人才市场拒收,导致考研、考公务员等受到影响。

  需要注意的一个重大变化是,2023年起,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审核和管理人事档案时,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的存档材料,而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缺失的无需补办。

  网友疑问④: 不小心拆开了档案如何补救?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如果不小心拆掉了档案袋上的封条,需要将档案交回原档案管理机构和材料形成单位逐一核实,确认档案材料真实、完整无误后,由原档案管理机构密封后,由单位通过机要交通、邮政EMS标准快递或派专人送往档案接收机构。

  网友疑问⑤: 应届生毕业后,档案应如何存放?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应届生毕业后档案可以发至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至毕业生所在单位(所在单位需要有档案管理权限)委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具体来说,如果是去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就业的,档案会转到用人单位进行管理;如果是去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非公单位就业,档案可以转递到就业地或户籍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如果是未就业、出国留学或者创业,档案一般转至户籍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此外,如果继续考研,档案可发至生源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若考研被录取,应及时进行档案调动,并将档案发至即将就读的学校进行学籍档案管理。

  网友疑问⑥:个人能否保管档案?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毕业生档案亦可由学校采用“邮政EMS标准快递”形式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此外,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还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因此,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如是个人保存的,请尽快将人事档案存放至户籍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网友疑问⑦: 将档案交给本人,相关部门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个人档案在正常情况下是以公对公方式进行转递的,且需要单位出具调档函,即使是自己的档案也不允许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律师提醒

  作为“第二张身份证”,档案是个人学习和工作的重要证明,也是个人权益和信誉的重要保障。广大毕业生毕业时,应选择各地方人社部门所属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并根据就业、户籍、当地人才引进等政策要求采取不同的档案派遣方式。已就业者,档案存放于具备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所在地人才市场进行管理;未就业学生,可将档案暂存学校或高校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留学生可以选择将档案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个人就业发生变化要及时转递档案,保证“档随人走”,避免影响后续发展。

  冯礼桉律师提醒,拆袋容易,补救麻烦!无论毕业生或者家长,切不可因好奇或其他原因私拆档案袋。如果需要查询相关内容,可以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并由档案管理人员操作进行拆封和封存。此外,如果发现自己或他人的档案被遗失或损坏,要及时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并且保存好相关证明和记录。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712/32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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