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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辱骂前女友被判侵权并赔礼道歉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0

  

  日前,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判决被告张某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21年,小王在张某经营的水果店上班,后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在两人因感情矛盾分手后,张某通过手机短信多次给小王发送恐吓辱骂信息,并在水果店客户VIP微信群内发送多条辱骂小王的消息,引发该群内多名周边小区业主参与讨论。

  小王报警后,张某先后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200元、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小王认为张某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导致其精神受损,正常生活受到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承担精神损失费。

  灞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使用贬损性言辞发表对原告不当的言论,已经明显超出自由表达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其社会评价,被告的不当行为必然会给原告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也会给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在水果店客户VIP微信群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的客体不包括名誉感,因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通常为社会评价的降低,而名誉感是民事主体自身内心的一种情感,对名誉感的侵害往往并不会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法律对名誉感的保护可以通过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加以实现。

  男女朋友恋爱、分手,这都是个人意愿的正常表达,如因个人过激言论或行为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犯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郑重提醒,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对于维护人格利益之完整具有重要意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守道德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  贺雪丽  通讯员 何晓丽  许颖)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33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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