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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购餐被烫伤 责任应该谁来负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0

  幼童购餐被烫伤 责任应该谁来负

  法院: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潘其雄

  妈妈带孩子到早餐店买早餐,小孩却掉进装满热豆浆的桶内,全身烧伤达41%,这样的事故应由谁来担责?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豆浆店经营者赔偿小白医疗费、修复费等各项损失98546.93 元。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蔡某带着不满5岁的小白(化名)到林某经营的豆浆店购买早餐。然而,就在蔡某前往柜台准备刷码付钱时,年幼的小白却脱离了母亲的视线,跑进早餐店工作区内选购蛋糕。走出柜台时,小白不慎摔进装满豆浆的大桶里被严重烫伤,当即被送往福鼎市医院,因病情严重,于当天转至温州医院治疗。经诊断,小白全身烧伤达41%,需行刃厚皮移植术、皮肤焦痂切除术,治疗后仍需穿戴弹力套愈合创面。蔡某一家为此花费医疗费、整容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40780.99元。在送医治疗期间,林某赔付医药费7万元。

  年幼的孩子遭此大罪,父母亦是心疼万分。不久后,小白父母作为监护人将豆浆店经营者林某诉至福鼎法院。面对这“飞来”的官司,林某内心也感到有些憋屈。“当时豆浆桶放在工作台内,处于死角又盖着盖子,是小白为了拿蛋糕才不小心坐到豆浆桶上导致的烫伤。而小白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既没有牵住年幼孩子的手,又让孩子脱离了自己的视线,造成这种后果,应认定系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造成的,蔡某作为小白监护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而小白的父母则认为,豆浆的温度过高,会造成必然潜在的危险性。小白作为消费者到豆浆店进行消费,其进到吧台内选购蛋糕是得到林某的认可,且当时豆浆放置的位置临近过道,未做任何防护措施,任何人经过都有可能会被烫伤,应认定为林某未尽到经营者的防护措施。而蔡某在付款时,所站立的位置并未让小白脱离视线范围,作为母亲其已尽到了监护义务。

  法院审理

  豆浆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主责

  福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豆浆店作为餐饮经营场所,理应对其放置在公共场所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案发时,装有滚烫豆浆的大桶被放置在顾客必经的门口一侧,豆浆桶虽盖着盖子,但顾客无从知晓大桶内系滚烫豆浆,周围亦无任何警示标志,无法引起消费者的足够注意。在小白进入柜台内时,林某未当场制止并作出必要的安全防范举措,小白因此摔倒掉入该豆浆桶导致严重烫伤,其损害结果与林某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林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小白的损伤负有赔偿责任。

  案发时,小白不满5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控及危险识别能力不足,需要监护人时刻细心地照顾看护,避免其陷入危险境地。小白母亲蔡某作为小白的法定监护人,将小白带领进豆浆店购买早餐,却未全程看护孩子,确保孩子在自己的视野及控制范围内,结果导致孩子擅自进入豆浆店工作台内而未加以制止,其在监护过程存在过错,对造成小白的损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豆浆店作为餐馆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客户小白遭受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白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豆浆店经营者林某对小白的损害结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白及监护人自行承担30%责任。

  法官说法

  该案涉及《民法典》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以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问题。对于该案事故的发生,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范围内的安全保障承担过错责任。被告经营过程中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白摔进豆浆桶,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护人蔡某缺乏应有的安全监护意识使小白脱离照看的范围。根据二者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监护人应承担次要责任。经营者应当尽到经营范围内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家长们也一定要细心照顾好自己的孩子,时刻监护好自己的孩子,避免事故重新上演。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620/31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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