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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乘坐观光车摔伤,谁来担责?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0

  小区内布置游乐场,群众乘坐观光车前往游乐场所的过程中从车上摔下,导致重伤,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责任吗?近日,连江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一天,杨某带着妻女到某小区游玩乘坐观光电瓶车时,杨某带着女儿小杨和另一对母子坐在车辆最后一排反向座位上。车辆行驶中,女儿小杨从座位上滑出去,杨某为拉住女儿导致重心不稳被甩出车外。杨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杨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杨某认为车辆没有安装安全带,也没有其他防护措施,行驶中车速过快,导致其受伤,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开发商认为其将小区销售案场、样板展示区的管家服务、秩序维护等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是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其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表示车辆有安装安全带,上车时也有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杨某自己没有系安全带。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平稳行驶,不存在车速过快问题。是因为小杨在车上上蹿下跳,杨某作为监护人没有及时制止导致小杨滑出车外,才造成本案事故,所有损失应由杨某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经现场勘验案涉车辆有安装安全带,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车辆启动时工作人员有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同时,车辆使用说明书记载对6周岁以下儿童需安装儿童保护系统供其使用,该车未配备。事故发生时小杨未满6周岁,故对其无法起到较好的防护作用。物业公司主张小杨因其自身原因从车上滑落,但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杨某作为小杨的父亲为保护小杨导致重心不稳被甩出车外的行为无可厚非。而且车辆最后一排核定搭载乘客三名,但实际乘客有四名,在此情况下,车辆仍然行驶,显然具有一定危险性。综上,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判断能力,其未注意到最后一排仅可乘坐三人,仍然携带女儿搭乘导致最后一排乘客超过三名,并没有系安全带,未尽到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可减轻对方责任;对于开发商,其仅委托物业公司接送具有购房意向的人员去看房,杨某系到小区游玩,对其接送不在委托范围内,因此杨某的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物业公司承担。综合双方过错,对于杨某的损失法院酌定按照杨某30%、物业公司70%的比例进行分担,并据此做出判决。判决后,杨某和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日常管理中,物业公司应提高注意,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小区业主、合法进入小区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我们自身也应注意安全防范,遵守小区规章制度和行车规范,尽量避免事故发生。

  (何诺佳)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621/31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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