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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堵塞 找不到“元凶”咋办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0

  公共下水道堵塞 找不到“元凶”咋办

  法院判决:楼上住户均需担责!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任文伟

  近年来,住宅楼、办公楼的共用下水道堵塞而引起污水反流、房屋受损等情况并不少见,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多有发生。那么,公共下水道堵塞如若找不到“元凶”,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么一起案子。

  柯某是福州马尾某小区的业主,不久前,其发现新装修的房屋内污水四溢。经物业排查,发现系一根2米长的疏通弹簧堵塞住公共隐蔽管道的弯头处,导致该户型所有楼层卫生间排水从柯某家的卫生间马桶处返水溢出,污染了大片房屋。

  经鉴定,柯某的房屋按原有装修标准进行修缮所需的费用为5.5万余元。然而,由于柯某楼上所有垂直住户均使用同一公共排水管道,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为此,柯某诉请楼上所有业主赔偿其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

  经审理,马尾法院认为,柯某与其楼上36户业主为同一单元上下楼相邻住户,共同使用同一排水管道排放生活污水,相邻各方均应负谨慎注意的义务,共同维护排水管道的畅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由于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具体责任人,已装修入住的楼上各住户及该房屋业主本身都有不当使用的可能性,属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根据公平原则,除了未装修入住的4户业主以外,其他共同使用该管道的用户都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柯某家中长期无人,未能经常查看房屋现状,导致未能及时发现下水道返水事件,客观上对其房屋返水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据此,马尾法院酌定由柯某承担其财产损失的10.4%责任,其余除未装修入住的4户业主外,各承担柯某财产损失2.8%的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居住空间复合化,下水管道因其本身的封闭性特点,不可避免地存在基于共同使用人的不当使用行为引发堵塞的风险,并可能导致财产损害的发生。那么,侵权人能否确定就是关键。

  若漏水原因系因楼上某位业主行为导致,则可依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由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可;若无法确定是哪户业主行为导致漏水,那么可根据“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由同一栋楼共同使用公共下水管道的业主共同分担责任。

  作为共有设施的下水管道,使用人对其负有共同管理、共同维护、共同注意、保证管道通畅的义务,对堵塞的风险也应共同承担,以此对受害人财产受损给予充分救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625/31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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