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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房产赠与他人,债权人有权提请撤销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0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张莉

  债务人对外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将房产赠与他人,债权人要求撤销赠与行为,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光泽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无偿赠与,恢复原产权登记。

  案情回顾

  揭某于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向肖某借款共计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已到,但揭某仅少量还款后就开始百般推脱。2021年11月29日,肖某将其诉至法院,后又申请强制执行,但揭某名下却无财产可拱执行,债权一直未能实现。

  执行过程中,肖某偶然发现揭某原与父母共同拥有一套住房,但在 2021年11月4日,揭某却将其所有的房屋份额赠与其母,同日就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随后房屋被抵押给某金融机构。

  “揭某已经知道我要起诉,分明就是在转移财产。”肖某向光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行为,将案涉房产恢复登记至揭某与其父母三人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揭某将其享有的房屋份额无偿赠与其母,该行为已影响肖某债权的实现,肖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及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之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使债务人财产大幅度减损,致债务人偿还能力有所降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案中,揭某作为债务人,在其已无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其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已切实造成其债务偿还能力降低,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在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仅撤销房产的赠与行为无法保障肖某债权实现,此时将案涉房产恢复登记至三人共有,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肖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给予支持。

  法官提醒

  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责任。作为债务人,切勿“聪明反被聪明误”。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626/31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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