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先生:我与前妻于201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9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商品房归前妻所有,我自愿放弃,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但是我现在后悔了,那套房子是我婚前购买的,属于我的个人婚前财产,属于离婚时对前妻的赠与。请问,我能否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商品房归我所有?
袁晓帆(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严先生,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据您所述,您与前妻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将会被受理法院依法驳回。 □陈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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