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杨某酷爱垂钓,但是一直觉得垂钓不够过瘾。于是,二人便相约使用电鱼设备在禁渔区一起电鱼。二人多次尝试后,共电获鱼类2.7公斤。随后,有群众发现后报警。二人被警方抓获。经专业机构评估,二人造成渔业资源损害达4600元。公诉机关依法以非法捕获水产品罪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武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杨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律法规,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天然渔业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二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二人还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等,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二人共同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4600元。
电鱼就是使用电瓶或者专门的电鱼机,向水里放电,从而让鱼触电的一种捕鱼方法。电鱼不但会导致鱼类“断子绝孙”,而且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此相关法律明令禁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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