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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院发布7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医生自制毒品贩卖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09

  6月26日,海南高院发布2017—2022年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彰显海南法院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定决心,进一步警示震慑毒品犯罪分子。

  此次发布的7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具体包括大宗贩卖毒品案,吸毒致幻杀人案,制造毒品案,走私毒品案,新型毒品案,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等。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一

  纠集多人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多名主犯被判死刑

  基本案情:2016年8月,郑某甲租赁了广东省汕头市某造纸厂旁的铁皮厂房,作为制造毒品的场地。之后,郑某甲让黄某甲联系购买制毒原材料并寻找制毒工人,提供资金给郑某乙负责购买空调、塑料桶等制毒工具以及制毒工人的饮食。郑某甲还高薪雇请郑某丙帮忙给制毒工人做饭,同时负责在制毒工厂看场、望风。

  2016年12月,在郑某甲的指挥下,黄某甲、余某甲等人驾车运送了一批制毒工具到制毒工厂,余某乙等人在厂房内制造毒品,但未成功。2017年1月6日,郑某甲通过黄某甲联系的“锋哥”购买了制毒原材料。黄某乙、余某乙等4名制毒工人开始在铁皮厂房内制造毒品,郑某丙负责做饭、望风。1月8日上午,黄某乙等人制造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半成品。当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制毒工厂抓获黄某乙、郑某丙,查获毒品半成品总净重1060.75千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甲、黄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黄某乙犯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甲、黄某甲、郑某乙、黄某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郑某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郑某甲、黄某甲、郑某乙、黄某乙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郑某甲、黄某甲的死刑,二名被告人均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

  跨省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一人被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2017年2月初,同案人陈某、王某某(均已判刑)商定从广东省购买毒品运回海南贩卖牟利。2017年2月2日,陈某和王某某共同从海口驾驶快艇至广东,于次日凌晨向蒋某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两条(每条重约一公斤),共支付毒资数万元。2017年2月6日左右,王某某通过电话与蒋某甲、张某某商谈购买毒品事宜,商定王某某和陈某向蒋某甲购买8条甲基苯丙胺,另张某某每条收取3000元好处费,王某某向蒋某甲支付定金。同年2月12日,王某某继续支付定金2万元给蒋某甲,并商定当天前去广东交易。同案人A(已判刑)与王某某一起到广东购买毒品。2月12日下午,王某某向蒋某甲购买8条甲基苯丙胺(每条重约1公斤)和一包海洛因(重约50克),同时张某某乘坐轮渡过海与蒋某甲见面。王某某和A将毒品运回海南后,当天23时至次日凌晨1时许,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购得的毒品被全部收缴。

  裁判结果: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蒋某甲的死刑。蒋某甲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三

  吸毒致幻后杀死两人,罪行极其严重一人被判死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系有十几年吸毒史的吸毒人员,曾多次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2018年1月22日晚上至23日上午,王某某在租住处吸毒,之后产生被“鬼上身”的迷信幻觉。23日中午,王某某因幻觉在租住处楼下言行举止异常。其间,被害人王某1(男,殁年68岁)和被害人王某2(女,殁年69岁)步行从被告人租住处旁边小巷经过。被告人认为王某1和王某2是“鬼”,用随身携带的不锈钢折叠刀捅刺王某1和王某2,分别捅刺二被害人头部十几次,在二被害人倒地后,又捡起砖石猛砸二被害人头部数次,致二人当场死亡。

  裁判结果: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海口中院依法报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维持一审对王某某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王某某的死刑。王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四

  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贩卖新型毒品一人犯贩卖毒品罪获刑

  基本案情:蒋某某与购毒人员赵某某通过社交聊天软件相识并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2021年7月,赵某某在微信聊天中让蒋某某帮其购买毒品“冰”,蒋某某告知赵某某没有毒品“冰”,但可以帮其购买“上头”电子烟,赵某某同意且双方约定事成后给予蒋某某300元的好处费。蒋某某微信告知赵某某,找到了“上头”电子烟,赵某某通过微信向蒋某某转账400元。后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上家黄某某购买“上头”电子烟烟油一颗,并以快递邮寄的方式送达。7月26日,蒋某某约定在酒店门口将“上头”的电子烟烟油及电子烟烟杆交由赵某某,赵某某按照约定转账300元好处费给蒋某某。后蒋某某、赵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海南省公安厅物鉴中心鉴定,现场扣押的疑似毒品可疑物中检出合成大麻素和烟碱成分,净重0.77克;住所处扣押的疑似毒品可疑物检出烟碱成分,净重1.31克。

  裁判结果: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

  利用职务便利贩卖自制毒品一医生获刑10年

  基本案情:王某作为社区医院医生,自2016年起,从湖北某化工公司和武汉某医药公司购买地芬诺酯,在其住处将某粉末和某药片等调配在一起,后以“戒毒药”的名义,通过在其所工作的社区医院问诊或送货、快递邮寄等方式,以每包4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

  2019年4月30日,王某寄至广东省徐闻县的“戒毒药”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47小包“戒毒药”。同日,从王某处扣押的2包毒品疑似物(共计338.8克)及50小包疑似地芬诺酯和某药混合物(共计55.31克,其中地芬诺酯共计50.31克)中均检出地芬诺酯成分。

  裁判结果: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六

  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两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获刑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29日晚,董某1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前往董某2家问其是否吸食,董某2同意后,二人在绿化带内吸食了毒品。2021年3月某日晚间,苏某在董某1家玩耍时,董某1询问苏某是否想吸食冰毒,苏某表示同意。2021年3月14日中午,董某1携带冰毒到董某3家中,并告知其:“冰毒是好东西,吸食了很舒服”,董某3在董某1的引诱下,与董某1在家一起吸食了冰毒。2021年4月3日23时许,董某1带董某4(系未成年人)到苏某家,拿出冰毒教唆董某4一起吸食。同年4月5日,董某1、苏某、董某4被派出所查获,3人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10日。2021年6月16日24时许,董某1携带冰毒带刘某某入住旅店,其间彭某某也被董某1叫到房间,刘某某、彭某某在董某1教唆下吸食了冰毒。2021年12月29日,被告人董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12月30日,被告人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董某1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董某1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七

  通过代购走私管制类精神药品入境一人犯走私毒品罪获刑

  基本案情:2020年6月,陈某某在明知日本产“不眠症治疗药”(精神类药品,俗称“蓝精灵”)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管制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非出于医疗目的,通过微信联系做代购的上家杜某某(另案处理),并支付4600元通过杜某某从日本代购100粒“不眠症治疗药”邮寄到我省东方市。同年7月11日,海口港海关在对进境国际邮件进行邮检的过程中,发现收件人为陈某某的国际邮件有100粒日本产“不眠症治疗药”,与一袋零食夹藏在一起,并伪报品名“钙片”,试图逃避海关监管。同年7月13日,海关缉私分局采取控制下交付方式,在某酒店将前来领取该邮件的陈某某抓获。

  经鉴定,查获的100粒日本产“不眠症治疗药”净重为20.72克,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裁判结果: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敏 通讯员 崔善红 张琦)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7/2023-06/28/content_126675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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