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今年发布的10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对大宗贩卖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判处死刑、毒贩利用在校学生运输毒品、贩卖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盐酸羟亚胺、依法惩治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犯罪、依法惩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涉恶与涉毒交织的犯罪、非法出售“笑气”、吸毒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等类型,充分体现了山西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通过向社会发布案例,有效震慑涉毒违法犯罪,增强全社会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与能力,构建更加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为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作出法院新贡献。
目录
案例一 张某武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对大宗贩卖毒品犯罪依法严惩
案例二 张某闰运输毒品案——毒贩利用在校学生运输毒品
案例三 郭某昌贩卖毒品案——贩卖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
案例四 吴某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多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盐酸羟亚胺,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五 姚某贩卖毒品案——依法惩治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犯罪
案例六 巩某鑫容留他人吸毒案——依法惩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
案例七 李某彪等贩卖毒品案——涉恶与涉毒交织的犯罪
案例八 曹某峰非法经营案——非法出售“笑气”
案例九 李某奇寻衅滋事案——吸毒后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案例十 马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
01 张某武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对大宗贩卖毒品犯罪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武伙同他人将31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从湖南省南县运至山西省长治市,后被告人张某武将毒品贩卖给胡某2千克、王某3千克、被告人陈某明26千克,被告人陈某明将该26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全部卖出。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武与他人共同出资在湖南省沅江市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约40千克,后将毒品运至长治市贩卖;张某武将毒品贩卖给胡某6千克后,在银行给毒品上家转款时被抓获,从其租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3.63千克。
【裁判结果】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武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明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武多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明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二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遂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武、陈某明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被告人张某武、陈某明死刑。
【典型意义】
深入开展禁毒斗争,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方针,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系跨区域运输、贩卖大宗毒品,涉案毒品数量大,且有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人民法院从毒品数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衡量,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充分发挥死刑在毒品犯罪预防和惩治方面的重要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立场。
02 张某闰运输毒品案——毒贩利用在校学生运输毒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闰为在校大学生,因经济窘迫在网上贴吧浏览快速赚钱贴并加了一个QQ号码。经联系对方,快速赚钱的方式是给他人取藏有毒品的快递并送到指定地点来赚取高额费用。2020年8月11日,张某闰通过QQ沟通接受毒品卖家安排,从江西省宜春市出发,乘高铁、飞机、汽车辗转前往山西省原平市。次日,张某闰按毒品卖家指示前往原平市邮政局取了一个从云南省临沧市发往原平市的快递,张某闰携带该快递与毒品买家接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该快递中查获毒品吗啡1000.99克。
【裁判结果】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闰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吗啡1000.99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遂以被告人张某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闰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物流并寻找第三人取送包裹来完成贩卖毒品的犯罪逐渐增多,毒品交易更隐蔽。在本案中,毒贩引诱、利用在校学生完成藏毒包裹的取送,涉毒数量大,将在校学生拽入毒品犯罪的深渊,毁灭的不仅是学业、人生,更是家庭的希望与支撑。本案的判决警醒校园学生们引以为戒,增强法律意识,不要贪图一时之利,谨慎防范毒犯诱饵,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03 郭某昌贩卖毒品案——贩卖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昌是山西省某戒毒医院的病人,从该医院定时开药购买定量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2021年8月,被告人郭某昌在山西省晋中市两次向吸毒人员闫某生出售0.5毫克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共8片,收取现金人民币320元。2021年9月4日,被告人郭某昌在晋中市向吸毒人员刘某钢出售1毫克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1片,微信扫码收款人民币80元。2021年10月20日至28日,被告人郭某昌在晋中市三次向吸毒人员刘某钢出售0.5毫克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合计6片,微信扫码收款人民币总计410元。郭某昌被抓获时,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0.5毫克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15片。
【裁判结果】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丁丙诺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以被告人郭某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昌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属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该药常适用于各种术后疼痛、癌性疼痛、烧伤痛、肢体痛、心绞痛等,也可作为戒瘾的维持治疗,具有药品和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昌在戒毒医院就医建档,通过合法途径开具丁丙诺啡药片,不按医嘱使用,多次向吸毒人员非法售卖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近年来,该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对此类涉毒犯罪秉持零容忍的打击力度,通过对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从严惩治,增加人民群众对此类毒品犯罪行为的认知,保护人民群众免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失滥用之害。
04 吴某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多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盐酸羟亚胺,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吴某、陈某光、王某荣等人共谋投资生产盐酸羟亚胺,后租赁被告人梁某明经营的位于山西省洪洞县的蘑菇厂场地、购买设备原料、召集工人生产盐酸羟亚胺。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陈某光、王某荣等人多次生产出盐酸羟亚胺,共约2550千克,运输至外地出售,从中牟利。公安机关在该生产窝点查获并扣押盐酸羟亚胺6.4千克、邻氯苯基环戊酮1106.6千克、盐酸816.4千克、甲苯2131千克及其他生产盐酸羟亚胺的原料、机器设备等。在非法生产期间,被告人吴某、陈某光、梁某明等人设置暗管、渗坑,将18余立方米的废水倾倒至渗坑内。经鉴定,该生产窝点所排出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裁判结果】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光、王某荣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吴某、陈某光、梁某明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坑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有的从轻从重情节以及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陈某光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王某荣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梁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他14名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制毒物品是制造毒品的原料,强化毒品源头治理,必须加大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坚决防止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案例。盐酸羟亚胺系一种易制毒化学品,国家严格管控生产、买卖和运输,系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本案被告人吴某、陈某光、王某荣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纠集并伙同他人有组织地大肆非法生产和销售盐酸羟亚胺,产量达到2550千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且其中多数盐酸羟亚胺被非法销售后流入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很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
05 姚某贩卖毒品案——依法惩治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系吸毒人员,知道从王某龙处能买到毒品。2018年8月,被告人姚某的妹妹为非法牟利准备贩卖毒品,让被告人姚某为其联系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姚某通过手机与王某龙联系,介绍其妹向王某龙购毒。被告人姚某的妹妹在山西省太原市向王某龙以19000元购买毒品吗啡29.85克后,携带毒品返回山西省繁峙县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
【裁判结果】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其妹为贩卖毒品而购毒,帮助其妹联系介绍毒源,其行为系居间介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遂对被告人姚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姚某不服,提出上诉。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通常是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和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居间介绍者牵线搭桥于毒品交易中的贩毒者与购买者之间,实施促成毒品交易的帮助行为。此时的居间介绍行为是贩毒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贩卖毒品的共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的被告人明知其妹为贩毒而购毒,积极联系毒品上家,实施居间介绍行为,其牵线搭桥加速了毒品的流转,扩大了毒品的危害,依法应予定罪处罚。居间介绍毒品买卖,一般从居间行为中牟利,收取促成毒品交易的“居间费”,但也有一些并不收取费用。无论是否收取“居间费”都构成毒品犯罪的共犯,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警示,从中介绍买卖毒品这个“忙”,帮不得!
06 巩某鑫容留他人吸毒案——依法惩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人巩某鑫与刘某、牛某三人在巩某鑫的车内吸食海洛因三次。2021年7月被告人巩某鑫与贾某、冯某三人在从山西省忻州市返回晋中市途中,在巩某鑫的车内吸食海洛因。
【裁判结果】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巩某鑫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巩某鑫不服,提出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经营的场所,不仅包括住宅、租住屋、饭店、宾馆、酒店、KTV等固定场所,还包括车辆、船只等可移动场所。毒品是万恶之源,吸毒不仅损害自身的健康,还会祸及家庭,诱发犯罪,危害社会和谐发展,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助纣为虐。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将毒品抵制在外,避免自己的住所、车辆等沦为吸毒场所,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07 李某彪等贩卖毒品案——涉恶与涉毒交织的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彪、李某乐、宋某慧均系吸毒人员。被告人李某彪、李某乐于2011年相识,后二人共同实施犯罪,2013年8月二人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8年3月二人相继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聚集在一起贩卖冰毒。同年9月,被告人宋某慧与被告人李某彪相识,被告人李某彪将被告人李某乐、宋某慧安排在其家中,提供食宿,提供毒品供二人吸食,并指使二人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至此,以被告人李某彪为首的犯罪集团开始成型。2018年9月以来,该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贩卖冰毒、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活动。
【裁判结果】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彪、李某乐、宋某慧为实施犯罪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固定的犯罪组织,组织形成后,被告人李某彪组织、领导被告人李某乐、宋某慧共同有预谋实施犯罪活动,多次贩卖毒品,并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彪系首要分子,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对被告人李某乐、宋某慧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根据被告人李某彪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李某彪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某乐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宋某慧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彪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制毒贩毒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坚持依法严厉打击,是人民法院一贯的刑事方针。黑恶势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历来也是严厉打击的重点。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共生,相互交织。黑恶势力操纵经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更会使毒品犯罪的危害加倍放大,是人民法院精准打击的重点领域之一。本案被告人为实施犯罪,共同生活在一起,联系紧密,除了为非法牟利有组织实施贩毒、抢劫犯罪外,还插手民间纠纷,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严惩,有力震慑了有组织涉毒犯罪,彰显了坚决打击涉毒与涉黑恶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08 曹某峰非法经营案——非法出售“笑气”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曹某峰在未取得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湖北省武汉市、黑龙江省大庆市、山东省潍坊市等地低价购进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在其租赁的山西省太原市一库房内进行分销,非法销售金额人民币136080元。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曹某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曹某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曹某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曹某峰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氧化剂,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食品加工等领域,吸食后会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并形成诡异痴呆的“笑容”,长期吸食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脑神经损伤。因吸食者吸入“笑气”会短期产生轻度麻醉感、欣快愉悦感,使人置身幻觉,因此出现将“笑气”作为“准毒品”进行贩卖及吸食滥用的现象。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本案被告人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多人销售“笑气”,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依法判决,有力打击了非法贩卖边缘性“准毒品”的犯罪,给吸食者予以警示,给群众进行了普法,也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笑气”销售的监管,从源头堵住非法销售此类物品的行为。
09 李某奇寻衅滋事案——吸毒后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奇长期吸食毒品,2020年7月1日凌晨吸食后,在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一路口拦停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车辆,用拳头打碎该车的前挡风玻璃和副驾驶玻璃,并打被害人王某的脸部、头部,之后被告人李某奇驾驶被害人王某的车辆离开现场,车行驶一段距离后撞上被害人宋某的出租车停下,被告人李某奇又上前砸碎该出租车的挡风玻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左眼钝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王某和被害人宋某车辆损失价值为1076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奇对二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二人谅解。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奇随意拦截、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李某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刺激兴奋、致幻等作用,可导致吸食者出现兴奋、狂躁、幻视、幻听、被害妄想等症状,进而导致自伤自残或是对他人实施暴力、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恶性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有长期吸毒史,吸毒后产生兴奋症状,在道路上随意拦截他人车辆、殴打他人,并驾驶拦截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不仅危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更是给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给公共秩序带来了威胁,应予严惩,法院依据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事后的悔罪态度对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本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深刻警醒。
10 马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4月,被告人马某向王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11次,获利5000元;向王某明贩卖甲卡西酮5次,获利3550元;向任某狗贩卖甲卡西酮2次,获利800元;向王某明、任某狗共同贩卖甲卡西酮4次,获利2000元。综上,被告人马某向三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22次,获利11350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某住处扣押疑似毒品11包,净重共计1克。经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
【裁判结果】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是毒品向多人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四年,量刑适当,予以采纳。遂以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也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教育挽救毒品犯罪分子。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是一起常见的零包贩毒案件,被告人犯罪情节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认罚,且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既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价值,也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