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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犬只个体识别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18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重庆市公安局出台了《重庆市犬只个体识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犬只个体识别?

  犬只特别是同一个品种的犬只,往往在脸形、毛色、体型上几乎相同,肉眼很难分辨。为了准确区分不同的犬只个体,需要对犬只标注可供识别的信息。标注犬只生物个体唯一性信息和读取标注信息等活动,总称为犬只个体识别。

  二、为什么要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养犬管理中,时常出现犬只伤人需要追究养犬人责任或者犬只权属发生争议需要解决的情形,为了准确确定养犬人和犬只个体的关联关系,需要在养犬登记环节登记犬只个体识别信息,因此,犬只个体识别和制定犬只个体识别办法非常必要。

  三、犬只个体识别的方法有哪些?

  一是在犬只体内植入电子标识。电子标识是一种动物射频识别标识,其储存的信息通常为15位数字,可以用专用仪器读取。电子标识广泛运用于动物,其作用是标注动物个体的唯一性,作为区分不同动物个体的标识,类似于机动车的车架号或者发动机号。不同的动物使用不同尺寸的电子标识,犬用电子标识尺寸通常小于等于1.4mm*8mm。这个方法,是公认的比较成熟的方法,国内很多城市已广泛应用。

  二是对犬只进行生物技术识别。是指采集生物个体的生物信息,以标注其唯一性。犬只生物技术识别的种类有DNA技术、犬鼻纹识别技术。DNA技术成熟,且结果可靠,但运用范围极小,多用于专业实验室;犬鼻纹识别技术系近年创新发展的技术,据了解,其在一定范围内有市场运用,但其可靠性仍需较长时间的运用实践予以验证,目前主要作为犬只个体识别的补充措施。

  根据《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采取植入电子标识的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犬只因体弱(小)、患病、繁育幼犬等生理原因暂未植入电子标识的,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的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鼓励养犬人对已经实施电子标识植入的犬只进行生物技术识别。

  四、什么机构可以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办法》规定,对犬只植入电子标识的实施主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主要指提供电子标识的单位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电子标识是一种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非常规商品,需要由专业机构提供。在犬只体内“植入”电子标识属于兽医手术,需要由经过培训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人员操作。

  《办法》同时规定,对犬只进行生物技术识别的实施主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主要指具备犬只DNA检验能力的机构和具备犬只鼻纹等识别、比对能力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DNA检验和鼻纹等识别、比对是专业技术,需要由专业机构实施。

  目前,一些区县,如沙坪坝、江北、合川、忠县等地的部分动物诊疗机构已经开设了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和鼻纹识别的服务,下步,随着相关生物技术不断地成熟、推广,将有更多方式供市民选择。

  五、犬只个体识主要应用场景有哪些?

  按照《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养犬登记时,需记载犬只的电子标识数据或者生物技术识别信息代码。同时,也要登记养犬人的信息,这样,就建立了犬主和其犬只的关联关系,这种关联关系的作用是:通过读取犬只的电子标识数据或者采集生物识别信息代码进行识别比对,再根据养犬登记证件记载的信息,可以追溯犬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犬主的犬只丢失,被他人占有,当双方为犬只的权属发生争议时,可以确定犬只的犬主。

  二是犬主对犬只管理不善或者违规饲养,造成犬只肇事肇祸,犬只被控制,通过追溯犬主,追究犬主法律责任。(犬只肇事肇祸如:犬只伤人、犬只损毁财物等情形)

  三是犬主遗弃犬只,犬只成为流浪犬,控制犬只后通过追溯犬主,可以追究犬主遗弃犬只的法律责任。

  六、哪些犬只需要进行个体识别?

  重点管理区饲养的犬只和一般管理区单位饲养的犬只需进行个体识别。

  特别说明: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植入了电子标识的犬只,不需再植入;已经采集了生物技术识别信息的犬只无需再次采集,但需要由进行生物技术识别的机构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编码。

  七、犬只个体识别的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犬只进行个体识别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相关费用由进行个体识别的机构按照市场行情收取,公安机关不收取费用。

  八、什么是单位养犬人?

  养犬人包括个人和单位,单位养犬人是指因工作需要已经饲养了犬只的单位。

   

  

  政策原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犬只个体识别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gaj.cq.gov.cn/zwgk/zcjd/wzjd/202306/t20230613_12061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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