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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17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我委对我委制定或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并对2019年职能划转前省物价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经研究决定,公布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二、制定过程

  结合我委2011年、2013年、2016年、2022年等4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以及2019年职能划转前省物价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情况,全面清理汇总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制发时间追溯到1979年,形成了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经多轮征求委内相关处室意见,并正式发函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省金融监管局等相关厅局意见,相关意见均已采纳。

  三、主要内容

  (一)对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33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例如,《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重点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计重点〔2004〕279号)相关规定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4号)替代,不适用于实际工作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关于印发福清市产港城联动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划〔2015〕447号),文件计划年限至2020年,适用期已过。因此,《决定》规定凡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仍需保留的169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结合工作实际,对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规定,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并明确有效期。《决定》同时规定,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四、联系处室及联系电话

  政策法规处 0591-87063686


原文链接:http://fgw.fujian.gov.cn/jdhy/zcjd/bmzcwjjd/202306/t20230615_61876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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