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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借款双方可能共同偿还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17

  离婚后,男女一方向他人借款,另一方本应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还可能有一些情况,男女双方仍需共同担责。近日,德阳市罗江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悉,2013年3月,小强(化名)与小玲(化名)登记结婚。婚后,小玲与前夫所生小孩跟随二人共同生活。2020年1月,小强与小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22年8月,因小玲与前夫所生小孩生病住院急需用钱,故小强向二人共同的朋友小豪(化名)提出借款50000元。根据小强的指示,小豪将50000元转入小玲账户后,小强又以个人名义向小豪补充了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了金额、用途、还款时间。

  

  可借款到期后,二人未按期偿还,小豪多次向二人催收未果,故将二人诉至法院。

  

  小强辩称,小豪基于朋友情谊,出于帮忙,借钱给自己,借钱是个人行为,故应由自己一人来偿还,不希望小玲来偿还。虽然小玲知道该笔借款,但小玲没有向小豪提出过借款,也没有在欠条上签字。

  

  小玲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向法院出示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豪与小强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故小豪与小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虽然该笔借款发生时,小强与小玲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小强并未将离婚事实告知小豪,且该笔款项用于小玲的孩子治病,小豪有理由相信该笔借款系二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另外,小玲事后通过微信对该笔借款进行了追认。因此,本院认定该笔借款系小强、小玲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仍以夫妻名义向他人借款,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小强的借款行为发生在离婚手续办理以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玲仍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原因在于,该笔借款发生时,小强未向小豪表明其与小玲已离婚的事实,且小玲也在微信上向小豪表达了还款的意愿,让借款人小豪有理由相信这是二人共同借款。小玲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谢秘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俞阳)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614/2757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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