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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视剧《平凡之路》,了解不平凡法律知识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17

  □记者 林扬阳

  电视剧《平凡之路》是一部普法律政题材剧,讲述了怀揣律师梦想的潘岩、左娜、舒一南等人作为初入职场的实习律师,面对各种各样的诉讼委托,在并肩战斗和呼唤正义的过程中实现成长,走出平凡人的不平凡之路的故事。该剧在央视播出后,赢得了收视和口碑双丰收。

  目前,该剧已经收官,但剧中呈现的诸多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仍在持续引发关注、探讨。本期看剧普法,记者总结了剧中的几个热点问题,邀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礼桉律师进行解读,赶快打开普法礼包一起来学习剧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吧!

  【劳动权益篇】

  剧情回顾一

  舒一南在求职阶段收到了很多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在选择了环后,连夜回复邮件,拒绝了其他用人单位的要约。收到环录用通知书第二天,舒一南被指导老师叫到办公室,最后因入职面试谈话被劝退。

  问题①: 录用通知书属于什么性质,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能随意反悔吗?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录用通知,在法律意义上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用人关系的要约,通常会包含到岗时间、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它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作出是否接受要约的选择。

  剧中,公司已经发送录用通知书且舒一南已经确认可以入职,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反悔而不予录用的,否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问题②: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任意撤销,劳动者能获得赔偿吗?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如约履行其《录用通知书》中应当录用劳动者的约定,已经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劳动者基于对用人单位的信赖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剧情回顾二

  潘岩面试完被录用,在岗位上工作了一天一夜。第二天,潘岩签订了入职合同。被环拒绝的舒一南来到荣柯,杜飞宇得知其是牛津大学法律高材生,当场录取,并通知潘岩终止入职。潘岩努力为自己争取,最终留在了荣柯律师事务所工作。

  问题①: 工作一天,劳动关系成立吗?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无论是“上班第一天”或者是在试用期,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问题②: 刚签完合同就遭辞退,如何依法维权?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刚签完合同,说明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剧中,潘岩并未有以上情形,律所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潘岩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是劳动诉讼以及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剧情回顾三

  王贺一在公司兢兢业业十年,凭借自己努力做到客户总监的职位,父亲突然查出肝癌晚期,母亲精神崩溃,老板让她好好照顾父母,却把她调到前台,后来以业绩垫底为由让她辞职。

  问题①: 公司可否随意给员工调岗?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调岗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工作岗位、地点、薪酬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如果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非常明确地载明了这些信息,即使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用工权,都不能任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地点及薪酬,否则就属于违法。

  剧中,某公司将王贺一的职位由客户总监降级为前台,由管理岗调整成前台,就算薪酬待遇没有改变,亦显然是具有针对性及侮辱性的,因此,公司的调岗行为不具有合理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问题②: 从总监被调岗为前台,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而劳动岗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内容之一,未经双方协商,不得擅自改变。

  剧中,公司借口将王贺一调到前台,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王贺一不但有权利拒绝调换岗位,还有权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在调岗协商期间不要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无论是否合法调岗,劳动者都需要积极应对,不能因此懈怠工作或者不提供劳动,如果劳动者在协商调岗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就变成合法解除了,劳动者就拿不到相应的补偿。

  剧情回顾四

  王孙称公司对他冷暴力,处处孤立他,他被迫提出辞职。公司对此否认,提供了王孙和部门主管吵架的录音。王孙是设计师,因能力不行被调去销售部,王孙拒不服从安排,遭到主管侮辱谩骂。

  问题①: 公司用冷暴力迫使员工辞职合法吗?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当前用人单位为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法律责任,采用冷暴力迫使劳动者无奈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无故采用暂停劳动者工作,名为安排长期“学习培训”,或回家待岗,或在公司待岗,实为未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迫使劳动者辞职;二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采用降职降薪,或者不合理调岗的行为迫使劳动者自行离职,如同本案。如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如果无故对劳动者实施无限期停职、孤立行为,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②: 哪些情况主动离职还能获得赔偿?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时,员工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欺诈、胁迫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暴力、胁迫强迫员工劳动的;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虽然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仍需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女职工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问题③: 遭遇职场冷暴力情况怎么办?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遭遇职场冷暴力时,劳动者应该谨慎处理,切不可随意在离职表上签字或写离职申请书。否则,要证明“被迫离职”是非常困难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一般的举证原则,劳动者应当承担其主张的受胁迫而辞职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老年人权益保障篇】

  剧情回顾一

  石磊因为工作繁忙没时间照顾母亲,于是花30万把母亲送到一家在广告中宣称提供“五星级”服务和条件的养老院。结果母亲刚住进去没多久,不慎摔伤后被送进医院,经抢救无效去世。石磊认为,是因为养老院的失职,导致其母亲死亡,所以要求赔偿。潘岩多次去养老院要护理监控录像,院方都拿不出来。

  问题①: 老人在养老院不慎摔伤,养老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养老机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结合实际案情来认定,重点审查养老机构是否对其服务对象尽到了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且该义务是否达到法律法规或者操作规程所要求的通常注意程度。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由于老人自身原因造成伤害,养老院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老人自行承担责任;第二种是因养老院照顾不周、服务不到位等导致老人受到伤害,由养老院承担责任;第三种是养老院和老人都存在过错,则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剧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养老院未能尽到合理的看护义务、疏于管理,没有提供相应护理等级的照顾义务,导致老人不慎摔伤,养老院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②: 养老院在宣传中使用“五星级服务”字眼,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虚假宣传是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释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剧中的养老院并没有获得相关部门评定的资质,但其仍然在官方网站上作出了与其服务标准并不相符的宣传,自称“五星级服务”,导致石磊误认为其能够为老人提供高品质的护理服务、高质量的生活环境,并为此支付了比同等服务水准养老机构高出两倍的费用。然而,老人入住后的实际居住条件和房间设施与宣传内容相差甚远,可见,此种虚假宣传行为已经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程度,也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已经构成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若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问题③: 养老院拒绝提供视频记录,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即养老机构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是其法定义务。

  据此,养老机构不仅要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还要确保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若养老院拒不提供监控视频记录,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后果。

  剧情回顾二

  商律师不舍得把年老又行动不便的父母送养老院,就雇了一个保姆。没想到,保姆虐待老人,还将老人给揍了。

  问题①: 保姆虐待老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保姆虐待老人的行为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该罪名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犯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虐待行为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追究保姆刑事责任的同时,老人家属还可以提出民事赔偿。

  【见义勇为篇】

  剧情回顾

  潘岩在地铁上看到陆甲偷拍女孩裙底,不顾一切去抓他,陆甲吓得跪地求饶,把偷拍的照片全部删除,在追逐搏斗过程中潘岩的脸被划伤。目击者当场拍下潘岩大战之后潇洒的样子并发到网上,还给他取名“战损男”。潘岩放过陆甲后,陆甲犯了心脏病,被地铁站工作人员送到了医院。

  问题①: 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谁来赔偿?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专门设立第一百八十三条“好人条款”:“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上述条款明确了救助人因见义勇为发生损失情形下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成法定义务。

  剧中,潘岩因追逐陆甲导致自己脸被划伤,应当由陆甲来承担责任,支付医疗费用。现实生活中,倘若见义勇为者受伤较严重,但侵权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者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比例要根据侵权的程度,以及受益人获益的程度来进行判断。

  问题②: 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如何保护自己?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见义勇为是传统美德,但见义勇为反被“碰瓷”的情形屡见不鲜。剧中潘岩在追到陆甲后,因为疏忽未能及时报警处理,且陆甲删除了拍摄的视频,导致潘岩不能提供证据,陷入无法自证清白的被动局面。

  因此,建议在见义勇为的时候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请求他人见证或同步录像,在根本上消除被他人碰瓷的可能性。同时,要第一时间报警,在报警电话中说明案件的发生地点、时间,以及自己报警的要求,让违法行为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606/31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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