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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翟某某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17

  □记者 林扬阳

  近日,微博ID“苏享茂的哥哥苏某龙”发文称,翟某某已被逮捕,羁押在看守所。据红星新闻、中国青年网等报道,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已经依法对翟某某批捕,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已对翟某某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随着翟某某被捕,曾经全网刷屏的“翟某某骗婚案”再次回到公众聚光灯下,引发热烈讨论。翟某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夫妻之间什么样的情况会被归为敲诈?此外,检察院未以诈骗罪批捕翟某某,隐瞒或捏造个人信息是否算骗婚?法律上如何界定骗婚行为……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邀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礼桉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关键词一:敲诈勒索

  事件回顾:苏享茂是知名的网络电话软件WePhone的开发者,曾经在百度担任高级工程师。2017年9月7日,他在北京一栋楼上跳下身亡,留下了一封遗书,指责他的前妻翟某某以举报他的税务问题和公司运营问题为手段,索要1000万元分手费及海南300万元房产。

  苏享茂与翟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两条协议曝光,即“离婚后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到海南三亚相关部门面签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女方的过户手续。如男方不配合,赔偿女方三百万违约金”以及“男方自愿一次性补偿女方现金壹仟万元。男方首期支付660万元整,已支付完毕。剩余款由男方给女方当面出具340万元的欠款凭证,并保证在领取离婚证后120天内一次付清。如果本协议签订后男方拒付或者迟延支付,则每延期支付一天,赔偿女方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苏享茂称,随后翟某某电话骚扰以及带人骚扰自己,还威胁不给钱会把自己关进监狱,自己被逼选择轻生解决。

  问题①: 翟某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索取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状态是,行为人对他人实行了威胁、恐吓的行为,该行为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翟某某在协议离婚期间,以举报苏享茂经营中存在违法,将使苏享茂人身、财产遭受不利实施胁迫,使苏享茂陷于恐惧、恐慌,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放弃房屋所有权并承诺给予翟某某1000万元。该行为虽披上民事的“合法外衣”,但翟某某的胁迫行为违背了协议离婚过程中财产处分自愿原则,具有违法性质。被害人将大量证据保留了截图,也可以作为数据证据予以证明翟某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翟某某索取的1000万元现金及海南房产,远远超过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综上,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翟某某逼迫苏享茂,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自杀,应酌定从重处罚。

  问题②: 夫妻之间什么样的情况会被归为敲诈?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夫妻之间或家庭成员之间的敲诈勒索行为,也是可以适用敲诈勒索罪进行制裁的。判断夫妻关系中是否存在敲诈,最核心的便是审视财产交付的“自愿性”和背后的依据,具体来说要从索取金额大小、目的、手段、依据等方面收集证据进行论证。

  夫妻之间的敲诈勒索行为,要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离婚中一方行为人对另一方即受害人索要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俩人婚姻存续时间很短、闪婚闪离,明显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结婚目的不纯,或之前就有多次该种经历,其索要的财物数额巨大且明显不是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等。

  同时,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受害人使用了“胁迫、要挟”等手段,使受害人精神受到压制并达到足以让其放弃反抗而满足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在该财物发生转移后,则很有可能行为人被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问题③: 以形式上合法的内容勒索他人财产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敲诈勒索胁迫对方的内容不要求具有违法性,以形式上合法的内容非法勒索他人钱财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从行为人目的的合法性和手段的合法性两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如果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个人权利,例如为自己讨薪,使用具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公司加快支付工资的,则应当认为不存在胁迫。但如果行为人目的是为了索取讨要本不应得的财物,例如以检举揭发对方的犯罪行为相威胁,索取对方财物的,则认为存在胁迫,成立敲诈勒索罪。

  问题④: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遭遇敲诈勒索该如何处置?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如果遭遇敲诈勒索,一定要注意取证,用手机等设备记录保存证据。通过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施害人的“胁迫、要挟”让自己难以反抗,对方成功非法占有了自己财物是既遂、没有成功是未遂。提醒大家在保留和搜集证据的同时,应当注意不要打草惊蛇,可以先假意迎合对方的需求,然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在保存好充分证据后,尽快联系律师代为刑事控告,也可以及时报警或寻求司法机关帮助。

  此外,作为朋友或近亲属发现身边人有类似遭遇的,也可以及时代为向警方寻求帮助,以免事态恶化而产生悲剧。

  关键词二:骗婚

  事件回顾:据苏享茂遗书内容显示,他与翟某某于婚恋网站相识,结婚前为翟某某花了几百万元,领证前一天才被告知曾有短暂婚史,翟某某还通过诉讼从前夫处获得20万元分手费。

  苏享茂离世后,其家人向警方报案,控告翟某某诈骗和敲诈勒索。2023年4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一审判决,要求翟某某退还苏享茂家属现金、汽车等共计约1000万元,并撤销她在海南和北京的两套房产的所有权。翟某某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在5月初,其又联系法官撤回上诉,并按照判决返还660万元给苏享茂家属。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翟某某与苏享茂相识至协议离婚仅110余天,其间收受苏享茂赠与的车辆、物品等价值超过300万元,婚恋过程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

  问题①: 隐瞒或捏造个人信息是否算骗婚?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单纯为了博取交往对象好感,促成缔结婚姻而选择隐瞒自己的不利情况或者捏造、夸大自己职业、收入的,一般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骗婚,行为人目的并没有骗取、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

  法律上并没有“骗婚罪”,但“骗婚”有可能构成诈骗罪,骗婚一般是指缔结婚姻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例如比较常见的利用结婚索要见面礼、结婚彩礼,骗取受害者的钱财后,又迅速以各种理由“闪离”,以此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还有一种则是利用婚恋关系,诱导对方投资、炒股的“杀猪盘”式骗婚,按照既定话术,迅速和对方谈恋爱构建网络亲密关系,之后透露自己掌握一些投资理财平台技巧或者赌博网站漏洞,引导对方在其搭建的博彩、投资网站进行下注、理财后,直接后台修改数据,以此骗取受害者钱财。一旦受害者没有资金再进行投入或者发现端倪后,就会被拉黑,网站、平台也都直接关闭。

  总之,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婚姻为诱饵,隐瞒事实真相,假借婚姻骗取财物,事后携款潜逃,数额较大的,将涉嫌诈骗罪。

  问题②: 婚恋中的欺骗行为和诈骗罪的界限何在?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成立需要满足特定的行为结构,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在恋爱关系中,一方自愿赠与对方大额财物的;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或者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较多财物的,不属于诈骗的情况。

  如果一方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且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的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物之后,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则构成诈骗罪。

  在类似案件中,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问题③: 骗婚者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在婚恋期间,一方连续编造种种理由骗取巨额钱财,涉嫌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④: 以婚恋为名实施诈骗,婚恋平台要担责吗?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婚恋平台或中介机构是当事人相识的重要媒介。对于专门的婚恋交友平台来说,由于其本身就以促成婚恋为目的,因此有审核信息真实性的义务。一旦用户与婚恋网站成立了中介服务合同,平台收取服务费后未尽到审查义务,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用户权益受损,网站理应承担因未严格推行实名制和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相对应的过错责任。

  一些婚恋平台会在网页中发出声明,类似于“网站用户所发布信息仅代表个人言论,与站无关”。但是这类声明只是单方面的声明,并不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能免除平台的法定审核义务。该声明即便写进合同,在平台与用户信息完全不对等的条件下,也大多属于是一种排除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格式条款,效力可能会发生争议。如果婚恋交友平台只顾眼前利益而不严格履行审核职责以及风险提示义务,导致用户遭受损失,发布单方声明并不足以免除平台因审核信息不严格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问题⑤: 在婚恋过程中,如何防止落入骗婚陷阱?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在交友时,尽可能延长交往的时间并保证交流频率,有意识地收集对方的信息,例如身份信息、家庭情况、工作单位,对获取的对方信息进行核实,也可以尽可能多参加对方的聚会,从亲朋好友中侧面了解对方为人。若对方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一同前往聚会社交,也应当有所防备,提高警惕,尽量不要有经济往来。即使对方请求小额借出也尽量要写借条,如果怕影响感情,至少也要在转账时备注好款项性质,最好不要现金交付。要警惕高收益骗局,不要轻易相信他人,不要贪图利益,谨慎投资。


  律师提醒

  在婚前,双方应互相深入了解彼此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等,还可以通过与双方的亲友相处接触来了解彼此。对于条件奇好的相亲对象,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被对方展示的信息、照片所迷惑,尤其是在面对“海归”“高学历”“有房有车”等极具诱惑性条件,同时又诱导自己进行投资、炒股、博彩等,一定要注意防范甄别“杀猪盘”式骗婚。当婚恋对象以“生意周转”“家人生病”等理由提出借款需求时,千万不要贸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手段向其转账。如确实需要向其借款,可要求对方告知公司相关信息、家人病例的照片等,在确认无误后,转账时也应当备注款项性质用途,最好签订欠条并向对方索要身份证复印件,以备不时之需。

  选择婚恋交友网站时,应挑选正规、有信誉、有监管的平台,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和财产,遇到虚假宣传被套路消费的情况要及时举报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如果不慎遭遇“杀猪盘”等诈骗行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婚恋网站应负起用户实名认证审核责任,履行与其服务性质、服务内容相对应的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市场排查,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婚恋网站严肃处理,强制整改甚至吊销执照。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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