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官洁莹)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意见不一陷入僵局,怎么办?近日,光泽法院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首度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促成双方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事项达成合意并即时履行完毕。
在高某故意伤害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因偶遇妻子与被害人蔡某同行,怀疑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对二人进行殴打,后又用柴刀砍伤蔡某头部致其轻伤二级。被告人高某虽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赔偿意愿,但因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对赔偿金额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一时无法达成和解,符合赔偿保证金制度适用条件。
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介绍释明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综合考虑被害人蔡某伤情,高某向法院预交赔偿保证金人民币五万元,高某的诚心悔过终于打破僵局,经法官庭前释法引导、庭后述理调解,双方就民事部分的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有保证金为“依靠”赔偿亦得到即时履行,受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
据了解,光泽法院与县检察院、县公安局于今年4月联合出台《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工作办法(试行)》。制度施行后,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单位、公证机构或双方认可的调解组织等第三方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该制度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定分止争,有效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适用。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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