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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婚房向父母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11

  □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林丽芳

  最近,新娘子小林的日子过得很糟心。她不仅被“公公”起诉,父母、子女对簿公堂,新婚丈夫小陈也多次要求其交出“嫁妆”,用于偿还婚房的借款,夫妻关系岌岌可危。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小林和小陈同在异乡工作,异地漂泊的孤独感让两个小年轻逐渐萌生了共度一生的想法。见过父母后,相似的家庭背景、生活习惯等使双方父母非常满意,小陈的父亲老陈立马承诺,为小陈赞助首付,让小两口在工作的城市安家,小林的父母见亲家如此“大方”,便也承诺,嫁妆绝不会少。

  几天后,老陈出资为小陈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由小陈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了减轻还贷压力,小陈同父母商量,能否提高首付款的支付比例。这让老陈犯了难,家里虽然还有些资金,但是这笔钱是给小儿子结婚准备的,要都给了大儿子,小儿子咋办?想着都是一家人了,老丈人也答应陪嫁一笔不菲的嫁妆,小陈遂向老陈出具借条,写明办完婚礼后,用小林的嫁妆偿还借款。

  可婚后小两口一直没有还钱,小陈多次开口要求小林拿出嫁妆钱偿还父母多支付的首付款。小林无语,说好的男方家准备婚房,怎么还要自己出资?夫妻感情也因此恶化。而小儿子也结婚在即,需要钱款筹备婚礼,老陈无奈之下把小两口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向老陈出具借条,老陈向小陈交付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小陈应该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小林对借款情况并不知情,且未作出对该借款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该婚房为双方结婚登记前购置且登记在小陈个人名下,亦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故法院判决小陈承担还款责任,小林不承担还款责任。老陈对法院判决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决。

  法官说法

  1、父母出资给子女购置婚房,由子女出具借条,是否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成年子女购买婚房,并向父母出具借条,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应当认定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为买婚房向父母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需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案中,借条为夫妻单方所签署,另一方对借款事实并不知情,也没有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且该婚房登记在借款人一人名下,同时该婚房未实际交房,该借款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608/31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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