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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健身器材“伤人”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11

  

  一名业主在小区使用健身器材锻炼时,被健身器材砸伤。于是,这名业主将建设该小区的房地产公司和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宝坻区法院,讨要赔偿。

  王某系宝坻区某小区的业主,某房地产公司系该小区的建设单位。2022年1月,王某在小区内健身器材场地使用吊环时,吊环及连接臂因螺丝松动而突然掉落,砸到王某的头部和面部,致使王某受伤。

  王某报警,由此得知涉案健身器材由某房地产公司安装,某房地产公司为所有人,小区物业公司为管理人。后经民警调解未果,今年3月,王某起诉至宝坻区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6971.6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与小区物业公司作为乙方就涉案小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在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应当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并向其移交共有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乙方在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整改。2020年10月,涉案小区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1月,涉案小区交付使用。

  庭审中,被告房地产公司称:涉案健身器材的维护管理人应当是小区物业公司。同时,涉案健身器材已经过了质保期限,所以某房地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小区物业公司称:某房地产公司并未将涉案健身器材移交给小区物业公司,因此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所有人,应承担维护之责,小区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宝坻区法院经核算确认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07.37元,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与小区物业公司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后二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5月初,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作为所有人的某房地产公司与作为管理人的小区物业公司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既未与小区物业公司完成健身器材的交接查验手续,也没有移交技术资料,同时不能证明涉案健身吊环在事发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因此应当推定某房地产公司存在过错责任。

  另外,涉案小区交付使用至事故发生时已经一年有余,小区物业公司理应知晓涉案健身器材系小区配套设施,且物业管理费采取包干制,应包含健身器材的维护费用。小区物业公司在承接物业后,及时完成了电梯、绿化等项目的交接,唯独没有交接健身器材,此情形下应当将小区交付使用的时间视为健身器材交接完成的时间。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有义务主动联系某房地产公司办理健身器材的交接事宜,并且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维护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然而,小区物业公司并未妥善履行服务管理义务,致使王先生受到损害,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二公司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mywfpkm23388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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