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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伤他人,谁担责?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11

  

  (一)2022年10月23日,金胜外卖配送公司(化名)的外卖骑手小孙(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宝坻区某公路行驶时,沿机动车道内驶入路口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王先生(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两车发生接触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王先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王先生被送往医院,并诊断为左侧双踝骨折,左踝腓距前韧带、内侧三角韧带损伤,住院7天。

  2022年6月15日,金胜外卖配送公司在和惠保险公司(化名)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和惠保险公司提交了《骑手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及附加条款,载明:投保人金胜外卖配送公司,被保险人金胜外卖配送公司,雇员姓名小孙,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450000元。保障期间:骑手排班表时间范围内及上下班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4小时,理赔时需要提供订单记录。

  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小孙负全部责任,王先生无责任。王先生在和小孙及金胜外卖配送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不成后,今年5月,起诉至宝坻区法院。

  (二)根据王先生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对其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一、被鉴定人王先生伤致左踝骨折及关节脱位韧带损伤并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已构成X(十)级伤残。二、被鉴定人王先生误工护理营养期限鉴定意见如下:1、误工期限为165天。2、护理期限为60日。3、营养期限为60日。事故发生时,小孙正在配送外卖订单。

  庭审中,王先生认为:小孙系外卖骑手,发生事故时正在配送外卖订单,在和惠保险公司投保有新版雇主责任险基础版保险(其中包含三者责任险),故和惠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先于赔偿责任,但就赔偿事宜,其与和惠保险公司协商未果。

  金胜外卖配送公司主张:小孙是其公司雇员,事故发生时,小孙正在配送外卖订单。王先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经法庭依法审查确认后由保险公司在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和惠保险公司表示:投保人金胜外卖配送公司在和惠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450000元,但是本案中王先生与和惠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保险关系,其直接要求和惠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惠保险公司主体不适格,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小孙系金胜外卖配送公司雇员,事故发生时,小孙正在履行职务期间,故金胜外卖配送公司应承担王先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因金胜外卖配送公司为小孙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鉴于金胜外卖配送公司向和惠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时也是小孙履行职务的时间,王先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财产损失应当先由和惠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金胜外卖配送公司予以赔偿。

  和惠保险公司抗辩称其主体不适格,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王先生损失问题,经核算,王先生各项损失合计220242.26元。由和惠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王先生医疗费39958.45元、残疾赔偿金102972元、财产损失300元,因王先生未提供银行工资流水证明,误工费按照100元/天赔偿标准,免赔5天,误工费赔偿85天,计8500元,以上合计151730.45元。其余损失,包含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剩余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68511.81元,由金胜外卖配送公司负责赔偿。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mywqkvc26741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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