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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04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云南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云南电网2023—2025年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工商业用户(含参与市场化交易用户、代理购电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三、请云南电网公司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输配电价;对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数据及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加强监督,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收费行为,确保输配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8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

  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及有关规定,核定第三监管周期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具体见附件。

  二、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尚未实现工商业同价的地方,用户用电价格可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四类。

  三、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四、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电力市场暂不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的地方,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做好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等的协同,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价格司)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9日

  

  


原文链接:http://yndrc.yn.gov.cn/gsjtc/8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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