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1号令),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规发〔2022〕2号),我委对《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形成的《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8〕335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4日
(此文主动公开)
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
序号 | 听证项目 | 听证组织部门 |
1 | 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2 |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含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3 | 居民生活用集中供热销售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4 | 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5 | 城市公共汽(电)车票价、轨道交通票价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6 |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7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8 | 公办高等教育、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9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10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4A级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 省、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说明: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二、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
三、省、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山西省定价目录》的权限规定组织定价听证。
四、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五、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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