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死亡了怎么办?人死债消或是债务连带?
“我们是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某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先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刘先生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现在依法调查该涉案房产及相关事宜,请配合调查。”
“法官!法官!我是刘先生的远房亲戚,刘先生因意外已经去世了,有什么事情你和他母亲联系吧。”
某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先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刘先生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2万元,将自有位于天津的房产抵押给某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刘先生未按期还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蒲均在实地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刘先生已经死亡。承办法官联系到刘先生父母,其父母表示刘先生没有结婚,没有子女,并且刘先生在外欠债过多,其父母选择放弃继承刘先生的财产。承办法官告知刘先生父母,如若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接受继承后,法院将依法追加其作为被执行人。如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刘先生又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法追加刘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追加相应的被执行人后,法院将依法拍卖抵押房产,用于偿还刘先生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刘先生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本案中若刘先生的父母书面放弃继承,刘先生又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法院应当追加遗产管理人作为被执行人。法院追加相应的主体后,执行范围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