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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职 协助异地法院办案 13家中级法院构建破产审判协作体系

来源: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03

  5月19日,我省13家中级人民法院在十堰联合签订《破产案件合作备忘录》,共同构建破产审判协作机制,提升我省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当日,由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十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的“‘堰·道’《破产法》实务论坛暨法院·管理人破产实务交流会”在十堰举行。武汉、襄阳、宜昌、黄石、十堰、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等13市州中级法院一致同意,在破产财产异地查封、保障破产管理人异地选任履职等方面开展合作。

  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单凭法院的力量无法胜任。此外,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不宜由作为独立司法机关的法院来处理。破产管理人,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长期以来,在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财产接管、资产处置等问题上,各中级法院之间、法院与相关部门之间未能形成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一定程度上导致辖区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难度增加。

  备忘录提出,各中院应当协调辖区法院将被异地查封破产财产的解除查封处置权移送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为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履职提供便利;在不违反破产法及各中院破产管理人选任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异地管理人机构报名参与本地法院破产案件管理工作,为异地破产管理人公平履职提供便利。此外,每年由参与合作的中院轮流组织对破产审判法官、破产管理人举办破产业务学习培训活动,切实提高破产审判法官和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水平;各中院还应当依法为异地法院、破产管理人办理其他破产事务进行协助。

  此前,省法院联合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和湖北省地方金融局等部门共同出台意见明确,全面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在管理人开户,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申请解除破产企业账户的查封、冻结,注销破产企业或管理人账户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省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重要指标,过去三年,全省法院通过重整程序盘活资产249.08亿元,安置分流职工4500余名,53家企业起死回生。

  (记者袁超一、夏永辉、通讯员许娇、张剑)

   稿件来源:湖北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zfgg/4726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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