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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切口”创建 “枫桥式人民法庭”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18

  

  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人民法庭作为化解社会矛盾最前沿、最基层的重要窗口,也是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推动基层法庭高质量发展的舞台。创建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坚持多元解纷和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坚持源头治理,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基层法庭工作需置身于地方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乡村振兴工作总体格局,深度融合乡村振兴工作,及时回应执法司法权下沉到底的治理需求,推动建设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一道防线。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开展“无讼村”“无讼社区”创建,鼓励和保障人民群众依据村规民约开展自治,帮助基层群团组织及村委会、居委会等自治组织增强矛盾纠纷治理能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在案件受理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努力实现诉讼案件负增长、慢增长的态势。积极探索地方特色多元解纷机制,有效发挥基层各单位分工明确、有效协作、资源整合等作用,更有针对性、有效性化解矛盾纠纷。及时运用司法资源对纠纷类型、特点、趋势进行大数据研判和预警,分析高发多发案件的深层次原因,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防范化解意见建议,提升基层治理精细化、精准化水平,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坚持多元解纷,切实做到“大事不出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当事人以及律师群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意识。在诉讼服务、法治宣传以及指导村规民约制定中明确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前置指引,通过诉讼费用的减免、分配等多种方式,有序形成“社会调解优先”格局,切实减少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引领打造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二道防线。加强与地方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积极推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等类型化纠纷预防化解平台建设,对矛盾纠纷进行分层过滤,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促进多发性、爆发性、群体性纠纷及时化解。强化人民法庭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责任担当,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特邀调解员的纠纷化解能力,将纠纷化解在矛盾对抗的萌芽期,提升人民群众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认同感,满足人民群众多渠道化解纠纷需求。

  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切实做到“矛盾不上交”。树立“立审执”一体化理念和穿透式审判思维,探求真实法律关系,完善多诉合一机制,促进纠纷实质化解,大力破解当事人拖延诉讼、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等规避法律责任行为,避免诉讼程序空转。推广调解惩罚条款适用,督促生效裁判按时履行,使自动履行率、服判息诉率保持较高水平,调解率、撤诉率维持在合理范围内,让有理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人权利尽早兑现。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对多发高发、典型性案件形成高效办案思路和统一的裁判尺度,为当事人提供裁判样本和司法指引。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基层干部、群众旁听庭审,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工作,为行善者撑腰,让失德者失利,引领社会向善向好发展,从根本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加大基层法庭司法公信力建设,打造“家门口诉讼”模式,让老百姓打官司“少跑路”“不跑路”,努力让每一个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公平公正。(陈凯)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32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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