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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普及人权理念、知识的力度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18

  

  近日发布的《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20-2021》显示,超过六成(61.3%)的公众表示支持在公众场所举行公捕、公判大会,比2019年的55.5%提高5.8%;其中还有19.1%的公众表示坚决支持,比2019年的15.8%提高3.3%。在法治建设和司法文明宣传这么多年后,这个数据反而上升了。怎样看待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这反映了人权意识仍然是国人法律意识中的薄弱环节,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比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更为艰难。

  第一,人权意识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薄弱环节。影响至今,仍有一些人以为只要是涉嫌犯罪和已决罪犯,就没有什么权利了。1979年10月30日,吾师李步云先生在《人民日报》发表了《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提出罪犯在被定罪和判刑后,仍有一些法定的人身权利不能任意伤害、财产权利不能非法任意剥夺、人格权不能肆意侮辱;不能对其诬告陷害,不能对其刑讯逼供;妻子(或丈夫)要求离婚,应征求罪犯的意见;罪犯仍有一些民事权利需要保障等。文章发表后,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前者认为,提出罪犯的权利保障问题,显示了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一个新的春天已经到来。后者认为,罪犯不是公民,没有什么权利了,质问“罪犯还有权利,作者的立场站到哪里去了?”

  为什么一些认为罪犯一经定罪量刑之后,就没有权利了?这是因为对中国传统文化影响较大的孟子学派把人简单地分为君子和小人(庶民)两类,又将小人(庶民)等同于禽兽,“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孟子·离娄下》)”。因此,这种观点运用到刑事犯罪领域,就把罪犯视同禽兽,否定罪犯仍有未被法律剥夺的一些权利的存在。

  对于这种错误的法律意识,中国共产党人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就注意纠正。1935年10月,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中央司法部1937年2月发布的第一号训令提出:“不准虐待犯人。犯人是人,不管他犯了弥天大罪,他总是个人,应该以人相待,只有把犯人当作人,犯人才会自视也是个人,可以接受对他裁判的教育。”因此,决定:(1)肉刑绝对禁用。有些裁判员说不用刑得不到口供,这是封建社会的野蛮办法,真正民主国家,肉刑都已废止,法庭重证据,不重口供。(2)不得拿犯人的东西,犯人携带的衣物钱财,他有所有权,没有判决没收,任何人不得拿用。(3)改善囚犯待遇,除限制自由行动外,对犯人的饮食衣服都要适于卫生,逮捕人必须在24小时内提讯,不得久羁不讯。(4)不得随便罚人做苦工。苦工是刑罚,须经法庭判决,才能执行。党中央这种重视人权的态度,决定了后来抗日根据地一系列关于人权保障条例的制定。

  但正如列宁指出的那样,千百年来人们所形成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人类社会现代化的历史告诉我们,物质的现代化最容易,制度的现代化次之,现代化事业中最艰巨的任务,就是观念的现代化。清除落后的封建法律意识绝非一朝一夕之事。

  第二,我们要加大普及人权理念和知识的力度。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人权司法保障方面提出了很多新理念、新举措,公民的人权意识有了显著的提高。但事物的发展不是直线式的凯歌行进,而是螺旋式的曲折发展,观念的现代化从来就是蹒跚前行。我们今后在普法中,不仅要讲尊重保障人权的法律条文,更要讲清楚背后的人权理念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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