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以下简称《申领和使用规定》)等规定,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各准驾车型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规范和调整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内容
按照《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规定,将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科目及内容调整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二、收费标准
考虑到各准驾车型考试内容的差异,为体现公平合理分担考试成本的原则,借鉴相邻省份通用做法,将准驾车型重新进行了分类,并明确了相关考试科目的收费标准。根据成本监审情况,下调相关准驾车型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鉴于我省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将逐步实行电子化考试,重新核定其收费标准。规范和调整的收费标准如下:
准驾车型 | 收费标准(元/人次) | |||
科目一 | 科目二 | 科目三 |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 场地驾驶技能 | 道路驾驶技能 |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 |
A1.A2.A3.B1.B2.M.N.P | 50 | 350 | 110 | 30 |
C1.C2.C3.C5.C6 | 50 | 300 | 100 | 30 |
C4 | 50 | 50 | 20 | 30 |
D.E.F | 30 | 30 | 20 | 20 |
三、相关要求
1.驾驶许可考试,应严格按照《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考试科目及内容执行,并按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用。
2.新收费标准执行前,预约缴纳考试费用的,按照原标准执行收取考试费用。
3.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重新预约考试。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各科目除第一次预约考试外,其余每次需预约考试的,按照该科收费标准的50%收取考试费。
4.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仍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科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19〕638号)有关规定执行。
5.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该项收费统一使用财政票据,收入按照省与县(市)8:92的分成比例缴入对应级次国库。
6.本通知自2023年5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并按规定程序核定收费标准。《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审批联字〔2009〕1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轻型牵引挂车驾驶人许可考试试行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2〕290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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