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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治愈刑事“轻微伤”——昌图县检察院全力打造刑事和解2.0版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13

  据统计,2022年以来,昌图县人民检察院累计调处成功案件85件92人,提前介入阶段促成和解6件6人,审查逮捕阶段促成和解15件17人,审查起诉阶段促成和解58件62人,出庭公诉阶段促成和解6件7人,促成和解后不批捕15件15人,不起诉58件62人,减轻刑罚85件92人,最大限度增加了稳定因素,消解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修复了社会关系。

  配文2:检察官田间走访当事人。

  检察官田间走访当事人。

  近年来,昌图县检察院始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力打造刑事和解2.0版,刑事和解制度不断完善提升。

  关口前置

  提前介入推动刑事和解

  在办案中强化源头管控、审前过滤,将调解机制前移至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阶段。通过当面听取案件汇报、提前阅卷、开展座谈等方式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将调处阵地前移。

  “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没有谨慎驾驶,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处理决定,今后我一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绝不再犯。”在不起诉决定宣告现场,田某后悔道。

  原来,田某驾驶小型客车致被害人邢某死亡。承办检察官在了解案情后,及时启动了提前介入程序,并积极劝导田某和邢某家属,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田某赔偿邢某家属30万元,田某没有进入审查逮捕程序,取保候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检察机关对田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全案诉讼程序终结,案结事了,社会关系修复。

  宽严相济

  利用政策助力刑事和解

  

  昌图县检察院充分体现轻缓的政策取向,对于符合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条件的进行刑事和解,对累犯、再犯、具有黑社会性质或者恐怖组织性质的持械伤害、聚众斗殴等情形的刑事轻伤害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

  近年来,昌图县检察院坚持以宽严相济为指导,全面把握政策内涵,依法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承办检察官在吃透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办案实际,运用办案经验,积极运用政策促成双方刑事和解,轻伤害案件实现了零上诉、零上访。

  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鞠某发生口角,张某拿起塑料凳子砸在鞠某头部将其打伤。经鉴定,鞠某轻伤二级。侦查机关认定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昌图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在了解案情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讲解相关法规政策,督促张某及时给予鞠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垫付医药费6000元。在张某取得了鞠某的谅解后,鉴于张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检察院最终对张某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昌图县检察院创新运用检察意见解决不起诉后行政处罚缺位、惩戒不足等问题,加强了与行政机关及社会公益组织的沟通配合,强化刑事和解不起诉后刑事与行政、刑事与公益衔接。促使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提高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公开听证

  多措并举力促刑事和解

  昌图县检察院不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更新办案理念,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充分利用公开听证制度,征求各方意见,促成当事人和解。

  在接受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首先对案件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对符合条件拟作和解处理的,告知双方和解事项,由双方自主协商。在告知程序上,承办检察官一般先向被害人告知和解规定,并征询本人意见,对有和解意向的,承办检察官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告知。向犯罪嫌疑人阐明“若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积极赔偿损失,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即使和解,仍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宜。对于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要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承办检察官要求被害人出具“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谅解书,必要时启动听证程序。

  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刘某驾驶货车与前方右侧路边行人郭某及人力车相撞,致郭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承办检察官在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后,对该案有了初步的判断和分析。为保证办案效果,依法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取了各方听证代表的意见,集思广益,促成当事双方和解。认定刘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郭某近亲属并取得谅解,郭某近亲属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无其他从重情节,承办检察官最终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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