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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虚拟定位”“伪造零钱”……为微信增加“功能” “微小V”被判赔4000万元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08

  在微信中实现“DIY定位加粉”“微信多开”“全球虚拟定位”“伪造零钱”等功能,某网络科技公司将研发的“微小V智能营销软件”预安装在手机上进行销售。成都中院判定该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6万余元。4月26日,成都中院发布2022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入选。

  

  “微信”系腾讯公司研发并运营的软件产品,囊括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等十种功能及服务。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了“微小V智能营销软件”,并将该软件预安装在手机上进行销售。“微小V智能营销软件”相关文档显示,该软件具备一键转发/群发、群聊管理、防撤回功能、自动转发等近130项功能。“微小V智能营销软件”能够在微信中实现包括“DIY定位加粉”“微信多开”“全球虚拟定位”“伪造零钱”等在内的40多项功能,而腾讯公司所提供给用户的微信产品自身并不具备上述功能。高某、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帮助其实施了宣传推广、销售行为,并由湖南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销售的手机开具发票。同时,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中宣称与华为旗下“荣耀”品牌手机进行了合作,销售额高达数亿元、代理商近3万名。

  

  腾讯方认为,对方通过各种定制功能引导并鼓励其用户利用微信平台进行恶意营销,严重影响正常微信用户的使用体验,损害了微信生态系统和与此相关的正当商业利益及竞争优势。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了妨碍、破坏腾讯公司合法提供的微信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湖南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所销售的被诉侵权手机开具销售发票的行为是对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帮助,构成帮助侵权;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和高某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宣传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商誉,构成虚假宣传。其侵权行为一方面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商业模式及竞争利益,另一方面也破坏了互联网环境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尤为重要的是,使用“微小V智能营销软件”的微信用户可以利用“新增”功能与其他微信用户发生信息交互,会使得正常微信用户可能会收到陌生信息的频繁干扰,相关的虚假信息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符的网络产品,甚至可能会成为网络诈骗的工具,从而可能导致隐私泄露等安全隐患的发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成都中院判决各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定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6万余元。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湖南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分别在1005万元、502万元范围内与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微信”给腾讯公司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正因如此也促使了某些企业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微信”正常运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攫取高额的非法利益,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用户信息等数据也面临着被非法泄露、利用的安全隐患,甚至会成为犯罪的工具,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破坏。成都中院本着以司法力量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原则,判定高达4000万元的赔偿金额,体现了人民法院遏制恶意侵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强信念,对同类经营者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规范作用。

  

  曾笑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427/2737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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