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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07

  

  4月24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8件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这8件典型案例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中医药保护等知识产权领域,集中体现了陕西检察机关在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地理标志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开展诉源治理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案例一:陈某成、黄某珠等侵犯著作权案

  该案是检察机关依法惩处侵犯著作权犯罪、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典型案例,也是陕西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侵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著作权的刑事案件。针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呈现出网络化、跨区划、产业化特征,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对上下游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切实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李某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该案是一起“以旧翻新”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新型案件。涉案侵权设备系利用回收旧零部件重新拼装、翻新的产品,检察机关通过重点审查翻新手段、翻新产品与原装正品核心部件结构功能差异、销售主观上是否明知等事实,从而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提高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精准性。办案中,检察机关强化行刑衔接,引导侦查取证,提升了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质效。

  案例三:刘某奇、邹某新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该案是检察机关护航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被侵权的公司是一家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小微企业,假货蔓延会使刚建立的品牌毁于一旦,企业生存陷入危机。检察机关以本案办理为起点,持续、动态关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经营发展,在企业设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络点,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建设,通过深挖上下游犯罪,打击侵犯企业商标权案件11件21人,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助力。

  案例四: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撤案监督案

  该案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加强中药保护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坚持假药、劣药认定的实质性标准,综合考虑中药材的疗效、生产地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将平等保护理念融入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切实维护了涉案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五:“永寿槐花蜜”地理标志产品检察保护案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本地没有蜂蜜生产企业获准使用“永寿槐花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但市面上却存在包装上印有该专用标志的蜂蜜产品,便依法开展调查核实。针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推广使用不充分,出现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等问题,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管机制。同时,检察机关积极构建“检察+行政+企业”模式,形成地理标志保护合力。

  案例六:“孟家原桃”地理标志和“孟姜红”注册商标检察保护案

  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对“孟家原桃”品牌宣传、地理标志推广工作不到位,质量控制追溯体系未建立,对地理标志使用人疏于监督管理等问题,同时调查发现市场上存在假冒产品行为。检察机关向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主管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全部采纳并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保护该农产品地理标志,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七:地理标志农产品周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深度融合知识产权和生态环境检察职能,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灞桥樱桃”“灞桥葡萄”地理标志农产品原产地上的大量建筑垃圾及水源地附近固体废物违规堆放问题,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根据各自职责对破坏地理标志农产品原产地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同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打击销售伪劣农药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残快速检测,完成灌溉水源治理,多措并举改善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环境,全面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

  案例八:“田薯叔”注册商标检察保护案

  该案是检察机关靠前提供检察服务,将检察履职融入服务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结合地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优势,以涉农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主动为辖区农村合作社、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法治体检”。在履职中发现村集体企业的注册商标被他人注册侵权后,检察机关依法指导该企业与侵权人外省某食品公司进行沟通,开展息诉罢访,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帮助企业以最小的成本实现了对商标的有效保护。(记者 高虎 整理)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31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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