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民政文化

酒后驾驶电动车撞人,涉危险驾驶罪被公诉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07

  □记者 陈菁 通讯员 任晋军 吴小玲

  尽管千万次强调,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总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近日,平潭检察院办理一起危险驾驶罪,两名二十岁出头的男女,酒后轮流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搭载对方,后因酒精“上头”,撞倒过马路的行人,最终平潭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俩人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2年08月29日21时许,徐某与女性朋友蒋某和其他几个友人相约某酒吧喝酒聊天。次日凌晨1时许,已经各自喝了十几瓶啤酒的徐某与蒋某离开该酒吧。途中,蒋某接到朋友邀请去某酒楼包厢继续喝酒。随后,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蒋某前往该酒楼一起喝酒。第二场酒局,徐某与蒋某又喝了不少酒,直到凌晨3时许,二人才从该酒楼离开。

  看到蒋某喝多了,徐某主动驾驶二轮电动车送蒋某回家。然而,行驶了几百米后,徐某因驾驶不当摔倒。于是,蒋某自告奋勇驾驶车辆,徐某则坐在后座。当俩人行经西航路附近路段时,恰好碰到七旬老人许某步行穿过马路。此时,酒精上头的蒋某和徐某根本没有注意到前方十字路口还是红灯状态,也没有注意到是否有行人通过,与许某正面撞了个满怀,3人都受伤晕倒在现场。

  “当时我有劝蒋某不要开车,可她执意要开,我就同意了,并坐在后排。”在医院恢复意识的徐某十分懊悔,事故导致徐某左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额面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我知道酒后驾驶车辆是违法的行为,但是当时喝醉了,没考虑那么多。”蒋某也因事故导致颅脑损伤,而74岁的被害人许某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三人的损伤程度均被鉴定为轻伤一级。

  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平潭检察院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徐某、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事发当天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分别为206.57mg/100ml,244.74mg/ml,已达醉酒标准,同时还存在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等加重情节,依法应当提起公诉。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徐某、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许某的部分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平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蒋某、徐某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蒋某、徐某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拘役3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检察官说法

  可能很多人会提出疑问,电动车明明是用电的,怎么算机动车?

  2019年4月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标志着电动车从此有了新的标准,市面上的电动车按照新的国家标准,被界定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须符合以下条件: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千克、电动机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由此可见,市面上的电动车普遍超标,显然不符合“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因此,酒后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或轻便二轮摩托车都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处罚。

  检察官提醒

  喝酒后无论驾驶何种类型的车辆,不仅违法及威胁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还有可能侵害到他人的安全。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切莫以身试法。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414/2930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