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民政文化

不知情下销售侵权产品 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07

  不知情下销售侵权产品 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法官:视情况而定!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周雪芳

  商户在不知情情况下销售了侵权产品要负法律责任吗?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结合该院调解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对此进行详细解答。

  案情回顾

  上海某公司享有一知名商标及图形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该品牌发展至今,已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成为我国较为知名的鞋服品牌之一。

  近期,该公司在网络购物平台发现张某经营的网店中销售此品牌鞋,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有显示该品牌及图形,随后该公司进行了公证购买。鉴定确认其销售的品牌鞋并非该公司生产或授权企业生产的产品。

  该公司认为张某在明知该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或帮助销售该商标的侵权产品,从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该公司商标的倾向,且客观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属于商标侵权,于是向南安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某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10万元。

  法官经审查认为,张某在商品名称中确实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相关信息,致使消费者购买到张某上架的冒牌产品,张某具有故意售卖假冒该品牌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南安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张某进行调解。张某辩称网店销售的产品并非自己生产制售,是其经过考察,从正规网络批发平台挑选的优质厂家进货,且该平台具有良好信誉。

  张某补充称,自己在批发时只关注该产品系近期热门爆款,并未注意与知名品牌相似,主观上并无侵犯该商标的故意,应当由生产厂商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对张某进行了释法,若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均是侵权行为。该品牌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张某经营运动鞋类,对该类品牌、商标应当有更多了解,张某以不知晓其店内销售的鞋子与该品牌相似为由进行抗辩,无法成立。同时,张某亦不能证明其货物来源是通过商标持有者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厂家取得,因此其销售假冒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在多次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立即停止销售该商品,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法官说法

  保护商标权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未经商标持有者许可,擅自使用、销售带有该商标的产品,都构成商标侵权,轻则赔偿、销毁产品,重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但如果销售者能证明不知道商品侵犯商标权,且能够证明商品来源合法,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销售者主观上不具有侵犯商标的故意呢?法官认为这涉及到“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这一概念。法院在审查时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商标的市场知名度、是否为驰名商标;比较侵权产品是否明显低于被侵权产品的售价;被诉侵权人是否取得合法工商登记、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

  在客观上,如何判断商品是否合法来源,主要的依据是销售者提交的合法进货发票、进货合同等证据。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商家应当合法经营,不要心存侥幸,在进货的时候仔细进行甄别,从正规渠道进货。同时要保留好进货凭证,以免在商标权纠纷中被追究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428/2963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