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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溺水身亡,父母起诉河段管理者、同行少年索赔89万余元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22

  孩子溺水身亡,父母起诉河段管理者、同行少年索赔89万余元

  

  法院:驳回诉请,所有被告均无过错

  

  13岁少年与同伴一起在河边打“泥巴仗”时不幸溺水,同伴们施救无果后少年身亡。后少年父母将案涉河段管理方和同行的孩子家长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9万余元。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相约戏水 少年不幸溺亡

  

  2022年3月3日,在龙泉驿柏合中学就读七年级的郭某(死者)与同学王某、周某、谢某、刘某、钟某、胡某、成某等相约,3月5日到柏合街道芦溪河边游玩。

  

  3月5日下午1时左右,大家如约来到约定地点——文西路与芦溪河交界处卢家长堰河沟边。王某的弟弟也带了柏合小学读六年级的小伙伴前来。

  

  到达后,几名少年开始玩起了打“泥巴仗”的游戏,玩耍过程中,少年陈某将王某兄弟俩的一个游泳圈扔进芦溪河中。郭某以自己会游泳为由,打算戴上游泳眼镜将游泳圈捡回。刘某等人再三劝说未果,郭某执意下河,没想到不幸的事情很快发生。发现郭某溺水后,王某等人立即将另一个游泳圈扔进河中,郭某未接住;陈某试图走到河中救援,因水太深被同行小伙伴拉回。小伙伴们寻到竹竿努力进行打捞,亦未将郭某救起。随后,孩子们向远处正在钓鱼的两名成年人求助。但当两名钓鱼人赶到时,水中已经没有郭某的身影。

  

  就在努力施救的过程中,谢某先后5次拨打了120、119和110等电话。3月7日,龙泉驿区公安分局柏合派出所出具《遗体处理通知》,载明郭某死亡原因为溺水身亡。

  

  父母起诉水务局及同行少年

  

  事故发生后,郭某的父母以成都市龙泉驿区水务局对案涉河段管理不善,未树立任何安全提示标识,导致郭某不慎落入河道中溺亡为由,将其起诉至龙泉驿区法院。龙泉驿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原告申请,依法追加谢某、周某、陈某等12名同行者为本案被告。诉讼中,法院又依法追加12名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为该案被告参加诉讼。

  

  郭某父母提出,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因亲属伤亡遭受的损失89万余元。郭某父母认为,水务局对事发河段管理不善,导致郭某溺亡,同时,12名被告系郭某的同行人员,与郭某溺水身亡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故12名被告应当与水务局共同承担原告因郭某溺水身亡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各被告已尽到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水资源载体的水库、河流等客观事物在各地均普遍存在。人到水库、河流里游泳或到其岸边玩耍,存在溺水身亡的危险,已经成为生活常识。郭某作为初中学生,且已年满13周岁,对此应有明确认知。事发河段系自然河流,非观光旅游场地,非公共场所,强行要求河边都设置警示标志、安装安全防护设施,既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明显超过了当前社会的普遍认同。且事发地点附近的围挡及空地上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足以证实水务局等相关责任主体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提示;同时,案涉河流岸边尚有较宽的绿色屏障,非故意无法到达河流边缘。

  

  事发时,相约玩耍13人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没有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未成年人负有保护义务,也不鼓励和提倡未成年人相互救助,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作为初中一年级学生,郭某对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事故发生地附近树立有警示标语,其他同行人员亦劝说其不要下河捡游泳圈,郭某未听从劝说,基于自己会游泳的判断而进入河中。在发现郭某溺水后,谢某、周某、王某等人分别尽其所能施以各种救援措施,虽然最终没能挽救郭某的生命,但是其行为充分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诚信”和“友善”的定义,对郭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各被告对郭某的死亡均无过错,也不存在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不符合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务必履行好监护人职责,把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放在首位,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时刻绷紧安全弦,坚决防范溺水事故发生。本案中,父母因疏于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郭某不幸溺水身亡,法官虽对郭某的死亡深表惋惜,但也不能以情感或结果主义为导向将郭某父母的损失让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420/2733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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