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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同桌饮酒人有无责任?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22

  酒后骑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同桌饮酒人有无责任?

  

  法院:同饮者无护送死者回家的法定义务

  

  你敬一杯,他回一杯,好友相聚,难免饮酒助兴,但应切记把握好度,否则会乐极生悲。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饮酒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4月13日晚,在邛崃市羊安工业园某公司上班的苏某约同事兼朋友乔某、周某、代某(女),在邛崃市羊安街道某砂锅串串店吃饭、喝酒。席间,苏某多次叫服务员上酒,并频频举杯。不会饮酒又担心其他人饮酒误事的代某,多次将服务员所上的啤酒搬离餐桌旁。因为临时有事,周某和代某提前离开。当晚9时左右,酒足饭饱的苏某结账后带着醉意骑摩托车回家,不幸在途中撞上了一辆大货车,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苏某与大货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苏某的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70余万元。

  

  苏某死亡后,其父母妻儿认为,对于苏某的死亡,乔某、周某、代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于今年2月将乔某、周某、代某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乔某、周某、代某连带赔偿20万元。

  

  庭审中,乔某、周某、代某均辩称,自己是受苏某所邀,并不能预见苏某会酒后驾车,苏某明知酒后驾车属法律禁止的行为且具备高度的危险性,仍然实施,责任应自行承担。聚餐期间,他们3人多次劝阻苏某饮酒,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苏某的死亡后果与聚餐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法庭调取的某砂锅串串店监控视频也显示,席间周某、代某多次对苏某、乔某进行劝阻,但苏某一直不顾劝阻自行倒酒,直至20时40分左右周某、代某离开。周某、代某离开后,苏某和乔某继续喝酒用餐到21时20分左右才结束。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乔某、周某、代某是否构成对苏某的侵权。原告方认为,乔某、周某、代某在聚餐过程中对苏某进行劝酒,但在苏某醉酒后未护送其回家,致苏某死亡,构成了侵权。而某砂锅串串店监控视频显示,乔某、周某、代某并未对苏某劝酒致其醉酒,代某反而多次将酒搬离餐桌,意欲阻止其余3人继续喝酒。苏某饮酒后理应选择安全的交通方式回家,乔某、周某、代某并不存在法定的义务需护送苏某回家。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邛崃市法院近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苏某父母妻儿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共同饮酒人应履行好各自义务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成雪认为,此类案件中,准确把握共同饮酒人应尽到注意义务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意义重大。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从预防危险的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制止危险的措施是否尽责得当、危险发生时的求助措施是否全面到位来推断帮扶、救助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及安全防患措施,从而判定共同饮酒人是否有过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赔偿责任比例。

  

  饮酒过程中,如果饮酒人出现醉酒、神志不清或者其他不良反应时,组织者或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及时通知其亲友、护送其安全回家或者送至医院治疗,此种义务不仅是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亦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理念与公序良俗。

  

  值得注意的是,共同饮酒者的注意、照顾义务并不是无限的,如果一味扩大化,将会增加共同饮酒者的义务负担,不利于整个社会正常的人际交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421/2734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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