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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客户信息 非法牟利获刑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22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聪利

  互联网带来了生活的便捷,也让公民的个人信息变成一种“资源”,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售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严重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日前,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审结的两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快递员、通信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售卖客户个人信息,非法牟利,最终被判刑并处罚金。

  案例1

  出售客户手机号码牟利

  4人造成数千名用户信息外泄

  陈某某、张某某等4人原系某通信公司派驻营业网点员工。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间,为牟取利益,4人利用为用户办理“新手机卡实名登记及激活”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以每条4-2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分别牟利3000元至1万余元不等。经统计,4人的违法行为共造成数千名用户个人信息外泄的严重后果。

  鲤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等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鲤城法院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10个月的不等刑期和相应缓刑期,并处罚金。

  案例2

  偷拍贩卖客户交易信息

  5人分别牟利数千元获刑

  余某某、江某某等5人原系某快递公司网点员工,负责将流水线上的快递件装货上车。利用该工作职责,5人以手机拍照的方式,非法收集快递面单上的客户交易信息数万条,并将信息出售给他人,分别牟利数千元。客户交易信息涵盖客户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快递内物品名称等。

  鲤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某、江某某等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和相应缓刑期,并处罚金。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指出,“公民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法官介绍,公民个人信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案件宣判后,为筑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屏障,鲤城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及时向涉案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涉案公司健全内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业务及从业人员管理,切实履行行业主体责任。涉案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并于日前回函反馈司法建议落实情况,表示已针对司法建议中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

  法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相关单位要加强业务监管,强化法治教育,防止公民信息从内部泄露。同时,广大群众也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轻易泄露手机中获取的验证码等信息,以免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和利用。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421/29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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