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民生调研

平潭法院审结当地首起污染环境案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22

  危险废物直接排入周边水沟

  平潭法院审结当地首起污染环境案

  (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陈为闽) 近日,平潭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案是平潭检察院针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为提起公诉的首起案件,也是平潭首起污染环境罪案件。

  2021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为回收废塑料加工谋利,在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平潭县君山镇某村开办废塑料回收加工厂,并进行废塑料破碎加工。2022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从闽清县购买压缩废墨水桶共计22.34吨,并堆放在其废塑料回收加工厂内。其间,刘某某安排工人使用塑料破碎设备对其收购的压缩废墨水桶进行破碎加工,并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周边的水沟。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常见的危险废物有废灯管、废电池、废机油桶等。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并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同时应在经营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经检测,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严重超标。经司法鉴定,上述压缩废墨水桶及残留墨水均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分别为其他废物及染料、涂料废物。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已销售废墨水桶破碎的塑料片600余斤。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shiyuzhili_0410/2917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