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行业调查

卸货发生事故 驾驶员义务帮忙成被告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15

  卸货发生事故 驾驶员义务帮忙成被告

  

  法院:好意协助无需担责

  

  货车司机帮助他人卸货,不料卸货过程中发生意外,好意协助的货车司机被起诉要求赔偿125万余元。他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近日,合江县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4月,货车司机唐某承接了一笔石材货运业务,按照发货人的委托运输石材。当日,唐某驾驶货车将石材运送至收货人李某经营的合江某石材厂卸货。车辆停靠好后,李某组织安排卸货。李某本人在货车仓栅中操作,用遥控器操控吊车将板材搬运至地面,唐某在货车仓栅靠近车头处协助李某。在吊装石材板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货车发生颠簸后失去平衡向一侧倾斜,导致仓栅中的石材倒塌,压倒李某致其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李某的亲属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唐某赔偿李某死亡的损失1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承接的运输业务未包括装货和卸货,唐某的合同义务为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交予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唐某将货物运送到达卸货点后,李某作为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卸货,此时,唐某已完成运输合同的交货义务,对运输的板材不再有管理义务。唐某在运输货物过程中虽存在超载事实,但超载运输的风险主要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卸货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车辆货物超载与卸货过程中石材倾倒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李某从事石材加工行业多年,收货后本人操作吊车对货车仓栅中的板材予以吊装卸货,安排员工在地面接应,唐某在仓栅中进行义务的协助工作,在协助过程中无不当举动,对石材倾倒的结果不存在过错。故李某亲属要求唐某赔偿李某死亡的经济损失125万余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人身侵权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过错与受害人损失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唐某就李某的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则无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死者为大”,保护弱者是传统观念。法院审理案件要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但更要明确是非问题,分清对错,既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要让无辜者不致蒙冤。

  

  (黄霞 周彦君)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412/272975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