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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破损引纠纷 诉至法院来维权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15

  吴彤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谭别林

  

  通过快递邮寄物品,不仅速度快,还十分便捷。那么,在邮寄快递的过程中物品有所损毁,应当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呢?

  

  邮寄药品发生漏液 快递公司拒绝赔偿

  

  2022年1月,袁先生通过快递公司将数盒瓶装液体药品寄给了自己的母亲赵婆婆,赵婆婆开箱检查时发现药品瓶口有漏液的情况,于是立即给儿子打了电话,袁先生让母亲拒收退货。

  

  随后,袁先生要求快递公司对药品损毁按照保价条款进行全额赔偿,并退还运费。而快递公司称,“袁先生将药品交付给快递公司时,药品本身有包装,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再次用纸箱进行了包装,且快递送达后,纸箱包装完整,没有任何损毁,因此不能证明药品发生漏液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故此单不符合保价全部赔付的规则,只有在全损的情况下才适用保价规则。”

  

  袁先生多次与快递公司协商未果,故将快递公司告上法院。

  

  快递公司举证不足 法院判决依约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收寄案涉货物时已经对货物进行验视,当时其并未对货物外观或质量提出异议,在货物到达收件人处后,经收件人与快递员当场开箱验货,发现存在少量漏液情况,故应由快递公司对漏液现象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漏液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故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袁先生为案涉货物办理了保价,双方签订的《快件服务协议》中约定有保价条款,故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案涉货物存在少量漏液的情况,但显然未达到全部毁损的状态,故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保价金额和损失的比例予以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快递公司退还袁先生的快递费,并赔偿袁先生损失3000余元。

  

  ●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412/2729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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