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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孝还是为遗产?兄妹争夺八旬母亲监护权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15

  父亲去世后,年迈的母亲又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原本和睦相处的兄妹俩,却因谁来担任母亲的监护人而剑拔弩张……近日,崇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依法判决兄妹俩共同担任母亲的监护人。

  

  陈某甲(哥哥)和陈某乙(妹妹)是兄妹关系,二人父亲已去世,母亲张某(86岁)患阿尔兹海默症,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甲向崇州市法院申请宣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自己为母亲的监护人。远在外地的陈某乙得知此事后,明确表示不同意由哥哥担任母亲的监护人。原本和睦相处的兄妹,关系一下就变得剑拔弩张……

  

  这是一件典型的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与其他同类型案件不同之处是,被申请人的子女对监护人的人选未达成一致意见。两名申请人都高度重视本案判决的结果,先后提交了五次、上百页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做子女的义务,自己才是最适合作为监护人的人选,并申请了6名证人出庭作证。

  

  受理该案后,崇州市法院组织一次庭前会议、两次开庭审理,才抽丝剥茧出监护权之争背后的隐秘:两名申请人在尽职尽责照顾老母亲的同时,也在担心取得母亲监护权的一方会擅自处置父亲去世时留下的遗产。看似简单的非诉案件背后隐藏的是无法回避的继承纠纷。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崇州市法院依法判决两兄妹共同担任张某的监护人。同时,为实现“案结事了”和减少衍生案件,承办法官积极与兄妹俩沟通,引导二人对可能产生的继承纠纷提前达成调解协议,减少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为当事人减轻诉累。最终,双方均表示对该结果非常满意,紧张的家庭关系得以缓和。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赵诗柯)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413/2730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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