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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总工会联合印发《湖北省“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15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与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统一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湖北省总工会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要求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更好地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劳动关系和谐。坚持依法维权、调解优先,共同健全优化劳动争议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矛盾,密切关注热点难点问题,推动解决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实施办法》提出要将湖北构建为全国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先行区,推进“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提质增效,实现案件调解量和调解成功率有效提升,让职工维权更快、更简、更省,让劳动者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实施办法》明确:工作室全覆盖。各地法院和工会联合成立“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县级以上工会调解组织全面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选聘调解员。工作室调解员从职工法律服务团、工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工会干部、人社干部等人员中选聘。每个工作室配备不少于3名调解员,其中至少有2名工会法律工作者。案件范围。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属于受诉法院管辖、依法应当登记立案的劳动争议,适宜调解解决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或委托工作室调解。工作流程。分为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两种。委派调解适用于法院尚未立案的劳动争议,委托调解适用于法院立案后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此两类案件,法院认为属于调解范围适宜调解的,均会按相关程序引导起诉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起诉人、上诉人确认选择调解的,法院立案部门或审理部门会向工作室出具《委派调解函》或《委托调解函》。工作室收到调解案件后,将案件交由调解员调解。经由工作室调解,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且履行完毕的或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进行司法确认的,均认定为调解成功。

  《实施办法》的出台,再次凸显了湖北法院柔性司法、高效司法、司法为民的情怀和担当,也为法院与工会的“无缝衔接”延伸了路径。通过诉调对接,将“诉”的权威性和“调”的便利性相结合,使劳动者维权更便捷高效,推动了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按下“快进键”,也为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据悉,全省各级法院和各级工会将全力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全面加强工作保障,切实做到提质增效,使“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稿件来源:湖北高院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zfgg/4621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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