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不明渠道购进“海狗强肾金丹”“植物伟哥”“黑倍王”等保健品在大街上兜售。2022年12月9日11时许,王某某在武威市凉州区南关十字西北角处兜售上述保健品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22年12月20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王某某销售的“海狗强肾金丹”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检测结果为147000mg/kg,系有毒有害食品。
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食品的管理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判令被告人支付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缴纳了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悔罪表现良好,可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同时,被告人王某某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被判处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国家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并不以消费者的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群众的生命健康大于天,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遵守法规、合法经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仔细鉴别,认真查验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等,不要为了保健反受其害。
凉州区法院将始终保持对此类犯罪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于破坏食品安全、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厉打击,切实维护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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