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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鉴定宜早不宜迟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08

  

  一场火灾两份鉴定书,车辆究竟因何自燃?3月2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自燃引发的诉讼案件。

  2016年12月,原告张某某从案涉第三人B公司处购买小轿车一辆,价格为9万余元。该车辆的生产商为案涉第三人C公司。2018年,张某某为该车辆在被告A财产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承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73097.60元。

  2019年8月该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起火,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将火势扑灭。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某及第三人共同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的起火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分析车辆的起火原因为车辆行驶过程中遭遇外物撞击后引发一系列因素,最终导致整车被烧毁。

  2020年6月,被告A财产保险公司委托陕西某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火灾成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车辆着火是仪表盘导线束搭铁故障所致。由于仪表盘导线束有人为翻动和缺失现象,无法确定其初始起火点。

  庭审前,原告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对该车起火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然而,因案件时间较长,物证缺失严重,无法再次进行鉴定。原告在被告A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主张车辆系碰撞导致着火,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而被告主张案涉车辆着火是自燃导致,但因原告未购买自燃险,故不予理赔。

  曲江法庭法官吕睿涵经审理认为,关于原、被告分别提交的两份鉴定意见书,首先,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中车辆检查、检验发生在事故后一个多月时,此时车辆毁损状况保持相对较好,相比被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原告提交鉴定意见书中的检查、检验客观性和准确性更高。其次,被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中,对于车辆部件具体出现何种故障,该故障如何引起车辆着火未作论述;而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对于鉴定结论的得出理由进行了论述,且理由充分。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结论证明力更强,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吕睿涵表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裁判:被告A财产保险公司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7万余元。

  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保有量逐年增加,而车辆使用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所难免。吕睿涵提醒,当驾驶的车辆遭受损坏时,驾驶员应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若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要谨记宜早不宜迟,对损坏车辆越早进行相关鉴定,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度就越高,说服力就越强;车主在购买保险时,要熟悉相关的保险条款,尤其要重点注意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在理赔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车主应尽量去和保险公司、厂家及销售公司等协商,如果协商无果,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梁爽)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30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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